俄勒冈州大麻种植者起诉州农业部未发放种植许可,并申请针对警长的禁制令

俄勒冈州杰克逊县的一名大麻种植者已对俄勒冈州农业部(ODA)提起诉讼,指控其未发放大麻种植登记证;同时还对杰克逊县警长提起诉讼,以阻止其大麻被销毁。

我们曾撰文探讨过大麻种植户在执法部门试图销毁或实际销毁其大麻作物或收成时所面临的困境:

正如这些文章所解释的,当执法部门错误扣押或销毁大麻时,向联邦、州或地方政府追偿的可能性并不大。这是因为各种豁免原则为政府及其代理人提供了广泛的保护,使其免受大多数索赔的追究。

那么,如果大麻种植者有合理理由认为自己的大麻面临被没收和销毁的风险,他们该怎么办?一个办法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宣告性判决,并同时申请临时限制令,禁止执法部门对大麻采取行动。本案中发生的情况正是如此。

这些指控强烈暗示ODA存在失职。原告公司由一名退伍军人拥有并经营,该退伍军人种植大麻以提取CBD用于治疗创伤后应激障碍,并致力于为患有各种PTSD、CPTSD及其他心理健康问题的退伍军人提供资源支持。 原告于2020年获得了种植大麻的许可,并租赁了多处土地用于种植。原告在2020年期间未出现任何问题(例如行政违规或其他违规行为),且其所有大麻均通过了采收前和采收后的检测。

原告称,2021年5月,其提交了2021年度的申请,并为每处地产支付了注册费。 ODA在收到支票后不久便将其兑现。到了6月,原告仍未收到注册许可,于是致电ODA,被告知申请将在几天内获批。原告随后购买了大麻扦插苗并种植了几株,完全是基于ODA关于他很快就能拿到注册许可的承诺。但注册许可始终未到。

7月初,杰克逊县警长办公室人员造访其中一处房产,并要求进入该房产内的温室。工作人员虽被告知了进入方式,但未进行任何检查便离开了。 7月20日,一名仅自称是俄勒冈州农业部(ODA)特工的女子造访该地产,要求拆除温室并销毁其中的大麻植株。该人员还告知原告,根据HB 3000法案,他们将承担刑事责任。(关于HB 3000法案的解读请参见此处)。

上述事件发生后,原告于7月21日前往俄勒冈州塞勒姆市的ODA办公室,询问其申请进展。 一名ODA工作人员告知原告,申请材料已齐全,但ODA人手不足,预计登记证将在数日内签发。随后,原告与另一名ODA代表交谈,该代表称申请已被“搁置”,原因是杰克逊县执法部门曾告知ODA,原告正在种植大麻。原告对此感到惊讶,并解释称他曾在2020年持ODA登记证种植过工业大麻,此次只是希望再次种植。

鉴于非常担心执法部门可能会销毁其作物,原告对俄勒冈州农业部(ODA)和杰克逊县警长提起了诉讼。原告请求法院作出宣告,即在《众议院第3000号法案》第41条(于2021年7月29日签署生效)颁布之前,针对某些与大麻相关的活动提起的任何起诉均违反了《宪法》的“事后法条款”。 原告还请求法院下达命令,强制俄勒冈州农业部(ODA)签发大麻种植登记证。

但仅提起诉讼并不能保证原告的大麻能立即得到保障。

因此,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原告还提交了一份关于临时限制令(“TRO”)的单方面动议。“单方面”动议是指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提交的动议,通常用于紧急情况,即根本没有时间走完提交动议的常规程序。 动议人实质上是在向法官表明:“看,如果您现在不采取行动并命令动议对象采取(或不采取)某些措施,我将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本案中,这种损害表现为财产(大麻)即将被销毁的迫在眉睫的威胁。

这是原告律师采取的一项明智的程序性举措。他们于7月23日提交了动议,并于当天获得了临时限制令。该临时限制令要求警长停止任何扣押或销毁原告大麻的行动。该临时限制令还要求农业部最迟于7月28日签发注册证书,否则须向法院“说明理由”,说明为何不应签发此类文件。

但临时限制令(TRO)并不意味着原告已经胜诉。临时限制令本质上是暂时的,因此双方必须于7月28日出庭,以便法院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决定是否延续该临时限制令——简而言之,就是决定是否将临时限制令转为初步禁令。 在“说明理由”听证会上,双方均可提交证据和证词以支持各自的主张。假设诉状中的指控有可核实且有力的证据支持,我们期待原告能胜诉,并继续致力于通过提供CBD获取渠道来支持退伍军人。(注:本案由我们的合作伙伴Green Light Law Group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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