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埃特罗斯和基尔顿案之后进口"吸毒用具"

衷心感谢所有参加12月1日网络研讨会《2022年大麻与国际贸易问题》的与会者。本次活动由美国国家海关经纪人及货运代理协会教育学院(NEI)主办。

我们收到了许多观众提问,但未能全部解答。我们计划在博客上回应其中部分问题。今天,我将探讨Eteros案判决后关于"吸毒用具"的考量。

专家组对加拿大税务法院近期作出的Eteros案和Keirton案判决有何看法?这些判决对全国范围内毒品用具进口的影响如何?

多位与会者就国际贸易法院(CIT)近期作出的两项裁决,询问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对被认定为不可入境的"吸毒用具"进口产品的处理方式将如何调整。CIT的裁决(EterosKeirton)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因为这是联邦法院首次驳回CBP将特定产品认定为毒品用具的裁决,更因法院驳回CBP的法律依据为其他产品免于被认定为毒品用具提供了明确路径。

《管制物质法》明确规定,进出口吸毒用具属违法行为。21 U.S.C. 863(a)。联邦法律将吸毒用具定义为:

任何主要用于或设计用于制造、配制、转换、隐藏、生产、加工、制备、注射、摄入、吸入或以其他方式将管制物质引入人体的设备、产品或材料。

然而,联邦法律也为任何"经地方、州或联邦法律授权生产、持有或分销此类物品"的人员豁免了进出口禁令。目前大多数州已通过立法,以某种形式将大麻的使用或销售合法化。部分州还专门将大麻配件合法化(例如科罗拉多州的第64号修正案、华盛顿州的第502号倡议法案)。

尽管这项针对州政府"授权"吸毒用具的例外条款自1970年起便已存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始终无视任何主张——即州政府对大麻及大麻配件的合法化应成为允许进口某些被列为吸毒用具禁品的依据。 相反,CBP在毒品用具裁决中倾向于基于事实分析,援引某些证据(如网站营销、产品评论、YouTube视频)证明该产品用于辅助摄入和消费大麻,从而认定其确属"毒品用具"。对海关扣押进口"毒品用具"的裁决提出质疑相当困难,因为很难反驳海关提供的实证证据——这些证据明确显示产品被用于大麻消费。

在Eteros案 和Keirton案 中, 海关行政上诉委员会(CIT)的裁决具有 重要意义, 因为法院已指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必须承认并尊重那些明确授权在本州制造、持有或分销特定毒品用具的州法律。在这两起案件中,CBP以"违禁毒品用具"为由扣押了用于修剪和加工大麻植株的特定机械设备。 CIT认定海关扣押行为违法,因为华盛顿州法律明确许可使用此类大麻加工设备。鉴于华盛顿州法律已明确授权在本州使用此类大麻设备,联邦禁止进口毒品用具的规定不再适用于经州政府许可的设备。

这些CIT裁决意义重大,因为进口商现在拥有了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有力法律依据,可据此对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扣押行为提出质疑。即使产品确属大麻配件,只要存在废止此类产品先前禁令的适用州法律,进口行为如今便可能被允许。州法律赋予的这种"授权"足以抵消联邦对毒品用具进口的禁令。

这种基于州政府"授权"的法律推理具有广泛的潜在适用性。某些州的麻醉药品法规可被解释为允许销售各类麻醉药品配件,这些配件原本可能面临被认定为"吸毒工具"的风险。 例如,大麻包装(盒、罐、标签)曾存在被认定为毒品用具的风险,因为海关边境保护局可能主张其主要用途是辅助大麻消费。但随着各州明确授权在持证药房销售分销大麻,此类包装如今显然属于州政府"授权"产品范畴,应豁免于联邦毒品用具进口禁令。

美国政府似乎已决定不对Eteros案中联邦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政府仍有时间在12月19日前对Keirton案的裁决提起上诉。但若不再有上诉,下一步将取决于海关边境保护局(CBP)在毒品用具查扣政策上做出多大调整。关于CBP将如何处理这些联邦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目前仍存在诸多疑问。 例如:海关边境保护局是否必须分别考量各州法律?当州法存在冲突时将如何处理?对于进口至未制定大麻配件"授权"法律的州的产品,海关边境保护局应采取何种处置措施?

即使这些CIT决定未来受到海关边境保护局的限制,它们对大麻行业从业者而言依然极具鼓舞意义——如今他们更有机会获取更广泛的进口设备和配件,从而促进大麻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未来几周我们将继续解答更多问题。在此期间,若需了解联邦法律及吸毒用具的相关信息,请参阅我的联合主持人兼同事弗雷德·罗卡福特撰写的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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