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大麻与致幻剂业务

许多大麻企业正在思考如何以创新的方式进军正在发展的迷幻药物市场。我最常听到的问题之一就是:这样做是否明智。企业完全放弃大麻业务,全心投入迷幻药物领域是一回事;但将大麻和迷幻药物融合到同一项业务中,则会带来一些独特且严重的风险。今天,我将剖析其中几个风险。

在进入正题之前,我需要说明一下,我们律所另设有一个 Psychedelics Law Blog ,专门探讨迷幻药物相关议题。我曾为该博客撰写过一篇题为《大麻产业给未来受监管迷幻药物行业的十大启示》的文章,其中探讨了下文将提及的部分问题。本文并非主要针对仅在迷幻药物领域运营的企业,而是旨在探讨那些希望在两个领域“双线布局”的大麻公司可能面临的一些影响。

大麻、致幻剂与银行

几年前,大多数大麻企业无法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得益于所谓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指南”、各州法规多年的演变、联邦政府对大麻企业未采取执法行动,以及许多金融机构风险容忍度的提高,如今大多数大麻企业都能开设某种形式的存款账户。

对于迷幻药公司来说,情况绝对不会是这样。 目前尚无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针对迷幻药的指导方针。事实上,对于在已将裸盖菇素合法化的州是否及如何执行《受控物质法》(CSA),联邦政府甚至尚未明确表态。眼下,金融机构绝无可能为裸盖菇素相关资金提供银行服务这可能需要数年时间。

这个故事的启示是:例如,如果一家拥有银行账户的大麻公司决定明年申请俄勒冈州的裸盖菇素许可证,它将面临失去大麻业务银行账户的风险。

给致幻剂投保?再想想吧

与银行业务类似,大麻企业能够获得信誉良好的保险产品,也是近些年才成为可能的。若在大麻业务中掺入裸盖菇素,可能会危及该大麻业务的保险保障。对于受监管的致幻剂企业而言,保险服务很可能比银行服务更早推出,但初期发展仍将充满变数。

因使用致幻剂而违反合同

将大麻与致幻剂混合使用,还可能导致大麻企业违反第三方合同。许多合同中都包含要求大麻企业遵守法律的条款。 在大麻行业中,通常仅在涉及州法律允许的大麻时,才豁免遵守《受控物质法》(CSA)。但如果大麻企业销售裸盖菇素——即使完全符合州法律——仍可能被视为违反此类合同条款。因此,考虑引入致幻剂的大麻企业需要审查其作为签约方的每一份合同,以确定是否会构成违约。

如果大麻企业主投资迷幻药企业会怎样?

假设一家大麻企业选择不从事迷幻剂相关业务,但其一名或多名所有者在俄勒冈州投资或创办了一家独立的持牌裸盖菇素企业。这会对他们另一家大麻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构成风险吗?答案并不简单,但可能是“会”。

大麻企业主必须接受背景调查,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他们因某些犯罪被定罪或从事某些非法活动,可能会被吊销执照。在明确联邦政府打算如何处理符合州法规的迷幻剂企业之前,参与该行业甚至可能使个体经营者面临更高的处罚风险。 倘若这些经营者遭到指控——例如被联邦政府起诉——即便其经营的企业本身并未开展迷幻剂相关活动,也可能导致大麻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如果将大麻与致幻剂混合使用存在风险,那么该如何解决?

避免我下面提到的部分风险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避免“一石二鸟”的做法。对于那些执意要两者兼顾的创业者,我们可以参考大麻/工业大麻的运营模式。许多同时销售大麻和工业大麻产品的公司(至少在加利福尼亚州等监管制度差异巨大的地区),会将这两项业务分拆为由同一所有者持有的不同公司。有时,这些公司甚至可能不隶属于同一家母公司。

在多数情况下,将业务拆分为多家公司是一种良好的做法。然而在此情境下,随着大麻产业日益主流化,此举将成为规避因致幻剂风险而可能影响大麻资产的法律责任的关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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