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在麻醉药品委员会(CND)第六十八届会议期间,六氢大麻酚(HHC)被列入《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附表二。 此次表决遵循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将HHC列入附表II的建议。该决议需36票方可通过,最终以49票的优势顺利通过。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投了弃权票。将HHC列入附表II意味着《1971年公约》所有缔约国(约184个国家)必须将HHC的使用严格限制在科学、医疗和工业用途范围内。
HHC是四氢大麻酚(THC)的一种半合成氢化衍生物。氢化过程向THC引入氢分子,使HHC具有与THC相似的多种精神活性效应。尽管美国部分州立法限制此类物质,但其他州则未作限制。 此外,根据2018年《农业法案》,在第四和第九巡回法院辖区内销售HHC产品的企业可能具有合法性——具体取决于所在州是否通过立法或法规禁止HHC。
美国缉毒局(DEA)将HHC列为管制物质的决定,符合其2023年致罗德·凯特律师的函件立场——该函件表明政府认为合成大麻素属于第一类管制物质。 然而鉴于HHC的半合成性质,美国政府对其实施监管的义务(详见下文)可能与《2018年农业法案》将大麻及其衍生物排除在联邦管制之外的规定存在冲突。若司法部长依据条约义务将HHC列入管制清单,可能引发将立法权限委派给外国机构的违宪争议。
接下来,联合国秘书长必须正式将此列管决定通知所有成员国,特别是美国国务卿马可·卢比奥。根据1971年公约,第二类列管分类将在通知发出后180天生效。 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11(d)(2)条规定,鲁比奥国务卿须立即通知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的罗伯特·肯尼迪部长。若肯尼迪部长经与司法部长帕姆·邦迪协商后认定,现行针对HHC的管控措施不足以履行1971年公约义务,则:
- 肯尼迪部长将建议邦迪司法部长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11(a)和(b)款,启动程序将HHC列入《管制物质法》的适当管制名录;或
- 若肯尼迪国务卿不同意日程安排决定,则可要求卢比奥国务卿在180天内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表明美国有保留地接受该决定,并请求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进行复审。
然而,若邦迪总检察长在与肯尼迪部长协商后认定,自鲁比奥部长收到分类变更通知之日起180天内无法完成分类程序,则邦迪总检察长须在征询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意见并就临时分类建议征集公众意见后,发布临时命令将HHC纳入《管制物质法》第四类或第五类管制物质。 在此情境下,HHC归入第四类或第五类将取决于何种分类更符合美国履行1971年公约义务的要求。
重要的是,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11(d)(3)(C)条,邦迪司法部长有权发布列管令,且无需考虑前文所述并由《美国法典》第21编第811(a)及(b)条要求的认定或程序。
假设肯尼迪部长和邦迪司法部长遵循《美国法典》第21编第811条完成对HHC的审查,或至少下令将HHC列入《受控物质法》附表,那么该审查流程及HHC的最终归类结果,将为更广泛的大麻管制分类辩论提供重要参考。我们将持续关注事态进展,敬请留意后续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