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大麻产业(包括大麻和工业大麻)置之不理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如今,FTC处理针对工业大麻和大麻企业的消费者投诉时,与处理其他行业企业的投诉方式并无二致。
联邦贸易委员会自称的使命是:
通过执法、倡导和教育,防止反竞争、欺骗性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同时避免对合法商业活动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本文概述了我们在大麻领域观察到的联邦贸易委员会诉讼情况。
联邦贸易委员会在调查什么?
联邦贸易委员会使命宣言中的关键词是“欺骗性”和“不公平”。
- 广告若包含可能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合理情况下行事)并对其造成损害的虚假陈述或遗漏,即构成欺骗性广告。欺骗性主张仅在对消费者购买或使用产品的决策具有实质影响时才构成可诉行为,但委员会无需证明消费者实际遭受损害。
- 广告若造成或可能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害,且该损害无法由消费者自身合理避免,且该损害未被消费者或竞争获得的相抵利益所抵消,则该广告构成不公平。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可针对两类广告主张采取行动。第一类是虚假或缺乏依据的主张,即直接性能宣称。广告商需对广告合理传达的所有明示或暗示主张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广告商对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行为承担严格责任。FTC无需证明广告商存在传达欺骗性主张的意图,也无需提供消费者实际受误导的证据。
第二类主张是虚假确证主张,即广告中包含明示或暗示性陈述,宣称广告商对产品主张的支持程度。广告商必须至少达到广告中明示或暗示所宣称的实证水平。
为快速说明这两类声明的区别,举例而言:若某企业宣称其大麻产品可缓解新冠症状,这属于潜在虚假或未经证实的声明;反之,若企业宣称一项针对500名成年人的研究证实其大麻产品能缓解新冠症状,则属于确证声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健康或安全宣称,联邦贸易委员会通常要求提供较高程度的佐证,通常需具备"充分且可靠的科学证据"。此类证据可能包括:
“测试、分析、研究、调查或其他基于相关领域专业人士专长的证据,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采用该行业普遍认可的程序进行客观实施与评估,以获得准确可靠的结果。”
最后,联邦贸易委员会必须证明被告违反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该条款赋予委员会广泛权力以禁止"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做法"——或第12条——该条款禁止传播关于食品、药品、器械、服务或化妆品的误导性声明。
联邦贸易委员会大麻诉讼中应避免的做法示例
在探讨应避免的行为之前,首要原则是:若企业收到警告信或投诉,应立即聘请专业代理。联邦贸易委员会行动迅速,往往不会给予大量时间作出回应。
现在来看一个实例。在该领域最广为人知的案例之一中,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向多家企业发出警告信,其中数家企业销售并推广CBD产品。加州营销商Mark Ching(经营品牌为Whole Leaf Organics)便是其中之一。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要求程先生在15天内采取纠正措施。尽管FDA发出警告,程先生仍在其网站上继续销售并宣传其CBD产品,同时对其产品作出缺乏依据的医疗功效宣称。 更甚者,程先生开始宣传膳食补充剂"Thrive"(主要成分为维生素C和草药提取物)具有治疗、预防或降低感染新冠肺炎风险的功效,并虚假宣称该产品及其CBD产品的有效性已获得临床和科学验证,此举无异于火上浇油。
短短数周内,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采取了更进一步的行动,对程先生提起诉讼并申请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不久后,双方最终达成一项约定的初步禁令协议,该协议禁止程先生宣称Thrive产品能有效治疗、预防或降低新冠肺炎风险,或宣称其CBD产品可有效治疗癌症——至少在FTC完成全部行政程序前不得如此宣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程先生目前不仅受到禁令约束,还可能不得不采取一系列高昂措施:包括改版网站、更换标签、保存记录、向消费者及供应链相关方发送通知、遵守记录保存规定并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交合规报告,甚至可能面临民事罚款和利润返还等经济处罚。
联邦贸易委员会大麻诉讼结案陈词
归根结底,若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就贵公司的广告行为提出异议,务必及时回应并充分保护自身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正因FTC的警告信促使消费者对相关企业提起诉讼,当前正掀起新一轮集体诉讼浪潮。因此企业主动配合FTC不仅能避免行政诉讼,更能规避因相同违规行为引发的二次集体诉讼,这符合企业自身利益。
有关FTC的先前更新,请查看:
- 联邦贸易委员会严厉打击并处罚CBD企业虚假宣传行为
- 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否会对CBD宣称采用较宽松的实质性证明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