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往往不太关注CBD相关的连带责任。这是为什么呢?可能是因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尚未针对任何在CBD领域协助或教唆违反《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以下简称“该法”)的公司或个人采取过任何严肃的执法行动。尽管如此,根据该法规定的CBD连带责任后果依然不容小觑。 如果您作为企业或个人,协助其他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或分销违反该《法案》的CBD产品,根据联邦法律,您实际上与他们同样负有法律责任。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与CBD
有一段时间,CBD行业的相关方曾真切地认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已准备好对美国蓬勃发展的CBD市场进行监管。然而,这一预期并不会实现——截至2023年1月26日,FDA已明确表示 将不会对CBD食品或膳食补充剂进行监管。FDA将这一任务推给了国会,这实际上意味着CBD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么永远不会出台,要么还遥遥无期。
这一切意味着现状依然如故:根据美国法律,源自大麻的CBD并非非法管制物质,但它也不是膳食补充剂,且若将其作为人类或宠物食品和饮料的成分,则会违反该法案。此外,宣传CBD的任何身体功效或治疗功效曾被(且至今仍被)明令禁止。
迄今为止,CBD零售商面临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出的执法函。最新案例请参见此处。CBD行业整体上对这些函件不以为然。尤其是考虑到许多州实际上允许在食品和饮料中添加CBD,这与该法案的规定相冲突。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及其执法范围
CBD行业中的许多人可能并不了解在涉及FDA的CBD责任问题时所面临的风险范围。根据FDA自身的指导意见,其执法流程通常如下:
- 警告信。此类信函发送给个人或企业,告知其已发现的具体违规行为。信中要求对方就将采取哪些措施纠正违规行为作出书面答复。根据本机构现行政策,此类信函属于可发出的警告形式之一。
- 没收CBD产品。针对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监管的产品提起的诉讼,理由是该产品属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所界定的掺假和/或标签不实产品。此类诉讼的目的是将特定的违规商品从市场上清除。
- 禁止销售CBD产品的禁令。法院下达的、要求个人或公司采取或不采取特定行为的命令。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可针对个人和/或公司申请禁令,以防止其违反或导致违反该法案。
- 对CBD销售商的刑事起诉。在适当情况下,可针对违反该法案第301条的行为建议提起刑事起诉(该条款特别针对在州际贸易中销售或交付任何掺假或标签不实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烟草制品或化妆品等行为)。 轻罪定罪无需证明存在违反该法的故意,可处以罚款和/或最高一年监禁。重罪定罪适用于二次违规或存在欺诈或误导意图的情况,可处以罚款和/或最高三年监禁。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刑事罚款。在某些情况下,根据该法案对轻罪处以的罚款最高可达50万美元。 《1984年刑事罚款执行法》(公法第98-596号)对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规定了罚款。尽管该法并非本法的一部分,但《1994年刑事罚款执行法》适用于根据本法处以的所有罚款,以及其他包含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执行的条款的法规。
每项违法行为将处以以下罚款:
- 对于个人实施的未导致死亡的轻罪,最高可处以100,000美元罚款。
- 对于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企业轻罪,最高可处以200,000美元罚款。
- 个人实施的轻罪若导致他人死亡,或实施重罪,最高可处以250,000美元罚款。
- 若企业实施的轻罪导致人员死亡,或构成重罪,最高可处以500,000美元罚款。
根据该法,每项轻罪的最高刑期仍为一年。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CBD执法及CBD相关刑事责任
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致多家CBD企业的警告信中,你会看到以下指示:
“经审查,这些产品属于未经批准的新药,其销售行为违反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 Act)第505(a)条(即《美国法典》第21编第355(a)条)的规定。 此外,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502条(《美国法典》第21编第352条),这些产品属于标签不实的药品。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301(a)和(d)条(《美国法典》第21编第331(a)和(d)条),禁止将这些产品投入州际贸易或为投入州际贸易而进行交付。”
通常的解读是:由于该CBD公司将其CBD产品作为膳食补充剂或“药物”进行营销和/或销售(因其对产品作出了有关医疗、治疗、身体、疾病或健康的宣称),因此违反了该法案,必须立即停止该非法行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信函中指出:“若未能充分纠正任何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扣押和禁令。” 该机构并未提及任何刑事责任,且此类情况确实罕见,但在某些情况下仍有可能发生;根据该法案,刑事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标准。
根据该法案提起的刑事起诉之所以颇具新意,是有充分理由的——即“积极抗辩”。具体而言,如果违规企业的公司高管能够证明自己“已尽非凡谨慎之责”,但仍无法阻止违反该法案的行为,则举证责任将转移至联邦当局,由其必须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该高管实际上并非无力阻止或纠正违反该法案的行为。 此外,那些“善意”地仅接收并随后转交非法产品的人员,不得依据该法案受到刑事处罚。最后,任何“善意”接收非法产品并获得该产品“不违反该法案”的“书面保证”的人员,同样不得被起诉。
CBD的附带责任
有许多辅助服务提供商支撑着CBD行业——分销商、金融机构、支付处理商、房东、广告商等。根据该法案以及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自身的解释:
“几乎所有参与……州际贸易的主体,例如制造商、包装商、分销商和零售商,都有责任确保自己不经营掺假或标签不实的产品,即使最初是他人导致了掺假或标签不实的情况。如果你将此类产品投入州际贸易,或在州际贸易中接收此类产品,你就必须承担责任。该法律不仅适用于成品,也适用于零部件和包装。”
在“美国诉多特韦奇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定:
公司可能构成犯罪,所有协助或教唆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均应承担同等罪责。被告是否应对导致非法分销的商业流程承担责任,取决于庭审中提出的证据,以及在适当指导下将该证据(假设证据确凿)提交给陪审团的情况。 除非其所服务的企业享有担保豁免权,否则凡在推动该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即向州际贸易渠道投放掺假或误标药品[强调部分由笔者添加])过程中承担相应责任的所有人,均 构成犯罪…… 在权衡相对困难的情况下,国会更倾向于将责任归咎于那些在参与非法贸易之前,至少有机会了解为保护消费者而设定的条件存在的人,而不是将风险转嫁给完全无助的无辜公众。
多特韦奇(Dotterweich)就布法罗制药公司(The Buffalo Pharmacal Company, Inc.)总裁兼总经理约瑟夫·H·多特韦奇(Joseph H. Dotterweich)因该公司分销和销售标签不实的药品而违反该法案一案所面临的刑事起诉发表了讲话。 该案的部分意义在于,任何人(包括《法案》中“人”的定义所涵盖的公司)均可能因协助和教唆违反《法案》的行为而面临刑事起诉——具体取决于其在推动该违法行为“交易”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份额,该责任份额将通过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予以揭示,并由陪审团进行评议。
显然,直接违反该法案的公司高管需根据该法案承担个人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政府也可据此刺破公司面纱。这一点已由判例法确立。这种责任和义务在现实中是否会延伸至协助和教唆违反该法案的大麻二酚(CBD)相关企业?我认为是有可能的。 在我看来,这取决于它们在将这些非法CBD产品推向消费者方面发挥了多大作用(也许正因如此,例如谷歌现在才采取了极其严格的CBD广告政策)。
考虑与CBD相关的附带责任
无论你在CBD的生产、分销还是销售链中的哪个环节,为了降低CBD相关的法律风险,你都需要确保只与合法经营者合作(实际上,鉴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CBD的立场,这类经营者的范围极其有限)。 此外,即使州法律允许销售各类CBD产品,这也无法作为抗辩理由。鉴于当前法律环境混乱,您必须明确理解何为“合法经营者”。尽管无论FDA采取何种行动或发表何种言论,CBD显然都是一个巨大的增长领域,但FDA仍具备执法效力。考虑到当前的政治氛围,每个人都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