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涉及大麻公司的商标侵权案例,生动地阐释了一个难以向客户说明的商标概念——即"混淆可能性"原则。该原则适用于两个商标并非完全相同,甚至并非高度相似的场景。
据新闻报道,"薄荷香烟品牌Kool的所有者ITG已起诉加州大麻公司Capna Intellectual(以Bloom Brands名义经营),指控其侵犯其商标权。"两家公司的商标如下所示,供对比参考:
KOOL商标于1949年在美国联邦层面完成注册,现已成为消费者——尤其是吸烟者/烟草消费群体——熟知的标志。那些注册时间久远且获得大众广泛认知的商标,通常比新近注册、知名度较低的商标享有更广泛的保护范围。
在比较KOOL与BLOOM这两个设计商标时,想必许多人会疑惑:这些商标究竟如何被认定为相似到足以构成商标侵权?虽然对商标相似性的判断具有高度主观性,但当两个由不同文字组成的商标所形成的"整体商业印象"过于相似时,仍可能被认定为易混淆的近似商标。 在此案中,ITG的核心论点在于:相互交错的"O"设计具有标志性与显著性,应获得广泛保护;若将此设计用于可吸食大麻产品,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品牌存在关联或源自同一来源。
我常听到客户说,他们为想要注册的商标做了检索,由于没有完全相同的商标注册记录,就认为自己万无一失。事实绝非如此,因此我始终建议在采用新商标前进行全面的商标清查检索。同时必须牢记,混淆可能性的判定取决于多个因素,即所谓的杜邦因素 :
- 商标在整体外观、发音、内涵及商业印象方面的相似性或差异性;
- 申请及注册中所述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性;
- 已建立且可能持续的贸易渠道的相似性或差异性;
- 销售的条件及对象,即“冲动型”购买与谨慎、成熟的购买行为;
-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的数量和性质;以及
- 申请人与先前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同意协议。
在为企业选择商标时,您应综合考量现有相似商标注册情况,评估商标申请的可行性。这些因素同样适用于评估ITG针对装饰性BLOOM商标所有者主张的权利强度。 确实存在有力论据表明:两商标因采用相互交错的"O"字母设计而外观高度相似,从而形成相近的整体商业印象。此外,争议商品(大麻制品与烟草制品)具有一定关联性——近期大型烟草公司进军大麻产业的动向已引发广泛讨论。
大麻企业从这起案件中汲取的另一课是:在打造品牌时,务必竭力避免选用与烟草公司商标相似的标识。我目前就有一位客户收到了某大型烟草公司的停止侵权函,而几乎在所有情况下,烟草公司都比大麻企业拥有更雄厚的资金实力来打这种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