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违反大麻合同索赔的抗辩事由

在我们举办的几乎每场大麻诉讼网络研讨会上,以及在过去许多讨论大麻合同违约问题的博文中(该索赔的一般分析详见此处),我们都强调了以书面形式妥善记录大麻商业协议的重要性——这有助于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或旷日持久的诉讼。

尽管如此,即使是最好的大麻合同,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成为违约索赔的对象。在今天的文章中,我们将探讨针对违约索赔最常见的积极抗辩理由,这些理由可能适用于被告的具体情况。

错误

事实或法律上的错误可作为对违约索赔的抗辩事由。这可分为两类:单方错误和双方错误。要成功以单方错误为由进行抗辩,被告必须证明原告(a)知晓被告存在错误,且(b)原告利用该错误从被告处谋取了利益。 需注意,被告确实有义务进行“合理查询”以理解合同内容(也就是说,不能对问题视而不见,事后却以错误为由抗辩)。要成功主张双方错误抗辩,被告必须证明:(a) 双方均对一项实质性事实存在误解,且 (b) 若被告当时知晓该误解,便不会同意订立合同。

胁迫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在大麻诉讼中也可将胁迫作为一种积极抗辩理由提出。我之所以说“特定”,是因为这一点并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容易证明。 要成功以胁迫为由进行抗辩,被告需要证明:(a)原告通过不当行为或不当威胁迫使被告同意签订合同;(b)被告当时感到恐惧或受到威吓,无法自由意志地拒绝;以及(c)若无该不当行为或威胁,被告本不会同意签订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该不当行为或威胁可以是犯罪行为(人身伤害),也可以是所谓的“经济胁迫”(例如,威胁提起恶意违约诉讼)。

欺诈

欺诈可以说是的大麻诉讼中最为常见、却也最常被驳回的诉因。 被告必须证明:(a)原告向被告作出了欺诈性陈述;(b)原告明知该陈述不实;(c)原告作出该陈述是为了说服被告同意签订合同;(d)被告合理地依赖了该陈述(再次强调,不能对事实视而不见!);以及(e)如果被告当时知道该陈述不实,就不会同意签订合同。 欺诈性陈述既可以是事实的误述,也可以是事实的隐瞒。显然,这是一种高度依赖事实的抗辩理由,且通常与被告提出的类似欺诈的反诉一并使用。

免责声明

弃权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由于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的权利,因此被告无需履行合同。弃权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甚至可以从原告的行为中推断出来——只要能证明原告放弃了该权利即可。最常见的情况或许是:当被告明知原告已违约,却仍继续遵守合同或享受合同带来的利益时,便会产生弃权情形。

Novation

最后,合同更新是指被告主张未发生违约,理由是与原告签订的原始合同已被一份新的、不同的合同所取代。 虽然这一点同样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中推断出来,但合同解释的相同规则同样适用——合同更新需要证明:(a) 存在解除原合同的意图,(b) 双方合意,以及 (c) 对价。这同样高度依赖具体事实,且举证责任在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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