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大麻索赔

以下是我们诉讼团队在大麻行业及其相关领域中最常处理的诉因。我们希望这些概述不仅能帮助读者了解一旦卷入诉讼时可能面临的情况,还能让他们明白在开展业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从而彻底避免诉讼。

违约

引言

这一点有时会被忽略:违约索赔必须以一份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即双方就做某事或不做某事达成的协议。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由法律或事实产生)。

诉讼时效

违约的诉讼时效取决于合同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为四年,口头合同为两年。时效期间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请注意,双方可以约定合理缩短 提起违约索赔的时限。但是——如果您决定在某份协议中尝试这种做法,请注意,“合理”的定义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异。

违约索赔的构成要件

《加利福尼亚州民事陪审团指导意见》(CACI)的相关部分规定如下:

“若要就[被告姓名]违反合同的行为向其索赔,[原告姓名]必须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1. [原告姓名]与[被告姓名]订立了一份合同;

2. [原告姓名] 已履行合同要求[其]履行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重要义务;
[或]
2. [原告姓名] 被免除了履行[具体说明原告未履行的义务,例如:未为合同寻找担保人]的义务;

3.鉴于[具体说明合同中关于[被告姓名]履行义务所需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
[或]
3.鉴于[具体说明未满足的条件] [已被] [豁免/免除];

4. [被告姓名] 未履行合同要求[其]履行的义务;
[或]
4. [被告姓名] 实施了合同禁止[其]实施的行为;

5. [原告姓名] 遭受了损害;以及

6. “[被告姓名]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原告姓名]遭受损害的一个重要因素。”

虽然这可能有点难以理解,但要素1至4基本上表明:为了就被告的违约行为获得救济,原告必须主张并证明:(1)双方订立了有效的合同(如上所述);(2)原告已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自身义务(或被免除履行义务);以及(3)被告未相应地履行其义务。 要素5非常直白:任何造成损害的全部或部分违约行为,均会产生索赔损害赔偿的权利。要素6则稍显复杂: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原告损害的“实质性因素”。

补救措施

违约索赔可导致几种不同的救济措施或“损害赔偿”。最常见的包括:

  • 补偿性损害赔偿:对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可预见的全部损害的赔偿。 我们经常被问到的问题之一是,是否可以判给利润损失——简而言之,如果利润损失具有充分确定性,则可能获得赔偿。因此,例如,如果您经营的是尚未站稳脚跟的新企业,或者您的企业每月利润波动较大,那么获得利润损失赔偿的可能性不大。
  • 违约金: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原则上有效,除非被告能证明该条款在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况下不合理,或者该条款与当事方当时能够预见的实际损失之间缺乏合理关联。
  • 合同撤销:撤销将导致合同关系终止,并使双方恢复至合同撤销前的原状。通常情况下,双方均须返还根据合同所获得的标的。
  • 利息:如果应赔偿的损害赔偿额能够确切计算出来,则可自违约之日起判令支付利息。
  • 律师费:如果合同中有相关规定,胜诉方可追偿其律师费。

注:遗憾的是,无论被告的行为多么恶劣,在违约索赔中均无法获得惩罚性赔偿。

违反受托责任

引言

当一方或多方在义务上必须以最大的善意为另一方的利益行事时,当事方之间即存在信托关系。这意味着,如果您被认定为受托人(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基于您签署的协议),您就必须在该关系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上,本着善意为另一方的利益行事。 这包括若干次要义务,例如以“应有的谨慎”管理相关事项、向受益人提供账目说明,或确保受益人充分知情。

诉讼时效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加利福尼亚州针对违反受托责任索赔的诉讼时效为四年。其中一种常见且值得在此提及的例外情况是:当索赔的核心在于被告的行为构成实际欺诈或推定欺诈时——在此情况下,该索赔实际上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典》第338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违反受托责任索赔的构成要件

违反受托责任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受托关系;(2)违反该受托关系;(3)损害;(4)该损害系由该违反行为所造成。

  1. 信托关系的成立:加利福尼亚州的判例法在认定某些关系或交易构成信托关系方面已取得长足进展。一般而言,根据普通法,只要“一方与另一方建立了保密关系”,就可能产生信托义务。在商业领域中最常见的信托关系包括:
  • 公司高管和董事对公司及股东;
  • 控股股东对少数股东;
  • 合伙人之间:“在与合伙经营有关的所有事务中,每位合伙人都有义务对其合伙人秉持最高程度的诚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轻微虚假陈述、隐瞒、威胁或不利施压,在合伙事务中获取相对于该合伙人的任何优势。”Enea 诉最高法院案( 2005)132 Cal. App. 4th 1559, 1564;以及
  • 合资方对另一合资方。
  1. 违反受托责任:要提出有效的索赔,原告必须证明被告违反了其受托责任。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因此请确保您掌握具体的文件和其他证据。
  2. 因果关系: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原告损害的近因。
  3. 损害赔偿:最后,原告必须证明其遭受的损害。

补救措施

根据有效的违反受托责任索赔,可采取法律救济和衡平法救济两种方式:

  1. 法律救济措施
  • 补偿性损害赔偿:对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害所作的赔偿。
  • 惩罚性赔偿:与违约索赔不同,如果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确信被告存在压迫、欺诈或恶意行为,则可判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
  1. 衡平救济
  • 财务核算:例如,如果您的合伙人负责管理贵公司的资金,且无法确定一年内被挪用了多少资金,法院可以下令进行财务核算。
  • 推定信托:如果被告通过违反信托关系而取得财产,法院可设立推定信托,强制将该财产返还给其合法所有权人。
  • 返还非法所得:如果被告从其作为受托人进行的交易中获利,另一项适当的损害赔偿措施是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其获得的任何秘密利润。

诽谤

引言

从本质上讲,诽谤是指针对某个人所作出的虚假且不受法律豁免的陈述。诽谤可分为两类——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

  • 《民法典》第45条将诽谤定义为“通过书面、印刷、图片、肖像或其他可供肉眼观察的固定表现形式,发布虚假且无正当理由的内容,致使任何人遭受憎恨、轻蔑、嘲笑或诋毁,或导致其被疏远或回避,或可能对其职业造成损害”。简而言之,诽谤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
  • 《民法典》第46条将诽谤定义为“口头发表的、不享有特权的虚假言论,以及通过广播或任何机械或其他手段进行的传播……”。诽谤属于口头行为。

诽谤和诽谤言论可进一步细分为“本身即构成诽谤”或“因特定内容构成诽谤”。“本身即构成诽谤”的书面陈述指该陈述仅从字面意义上即具有诽谤性质。“本身即构成诽谤”的口头陈述指该陈述将原告与以下情形之一联系在一起:

  • 犯罪活动
  • 传染性、感染性或令人厌恶的疾病
  • 不道德/不称职的商业行为(最相关)
  • 阳痿或不贞

“当然诽谤”或“当然诽谤”本身通常性质更为恶劣,并涉及推定损害赔偿。“非当然诽谤”或“非当然诽谤”则指任何不符合“当然诽谤”或“当然诽谤”定义的行为。

诉讼时效

诽谤诉讼必须在一年内提起。时效期间自该言论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非自原告发现该言论之日起(在大多数情况下)。在网站上发布也算作发布!

诽谤索赔的构成要件

  1. 陈述:这可以是任何形式的表述,且该陈述必须是事实,而非观点。不过,请务必注意这一点——仅仅因为你在“观点”开头使用了“显然”或“可以说”等限定词,并不意味着你的陈述毫无疑问属于观点。法院将裁定该陈述是可诉事实还是不可诉观点。
  2. 关于原告:陈述内容必须涉及原告。注意:法人实体也属于原告!
  3. 公开发表:所谓公开发表,并不意味着该言论必须刊登在杂志上或在热门播客中发表——只要该言论传达给了至少一人(原告除外),即构成公开发表。
  4. 诽谤的定义: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定某项言论是否构成诽谤——但一般而言,如果该言论降低了原告在社会中的声誉,则构成诽谤。
  5. 过错: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以查明被指控的诽谤性陈述的真伪。
  6. 因果关系:
    • 本身即构成诽谤或诽谤言论:本身即构成诽谤的言论性质极其严重,因此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无需证明实际损害。
    • “per quod”诽谤:原告必须证明其因诽谤行为而遭受的“特殊损害”是该诽谤行为的近因。特殊损害被定义为“原告主张并证明其就财产、业务、贸易、职业或工作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包括原告主张并证明其因所称诽谤行为而支出的款项……”
    • “因……而诽谤”:原告必须证明其遭受了实际损害。
  7. 损害赔偿

补救措施

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些模糊,而且还取决于主张的是哪一项从属权利要求:

  • 补偿性损害赔偿:例如对原告声誉的损害、对原告财产、业务、商业活动或职业的损害、原告因诽谤而不得不支付的费用,甚至精神损害。
  • 禁令救济:一项禁止今后发布诽谤性言论的命令。
  • 惩罚性赔偿:若认定被告存在压迫、欺诈或恶意行为,法院也可判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

欺诈

引言

欺诈索赔需具备六个要素:(1) 虚假陈述;(2) 明知该陈述为虚假;(3) 诱使他人信赖的意图;(4) 信赖;(5) 因果关系;以及 (6) 由此造成的损害。 即使在起诉状中,欺诈指控也必须具体陈述——原告必须陈述事实,说明虚假陈述是在何时、何地、向何人以及通过何种方式作出的。通常情况下,原告的首次起诉并不需要达到如此详细的程度,因此我们经常看到欺诈索赔在早期阶段就被被告通过“驳回动议”提出异议,这是被告首次有机会以“表面上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原告的索赔提出异议。

诉讼时效

欺诈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时效期间自原告发现构成虚假陈述的事实时起算。如果您在发现可构成欺诈索赔的事实后等待满三年零一天,您的索赔请求很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

违反受托责任索赔的构成要件

  1. 虚假陈述。虽然显然虚假陈述符合条件,但请注意,未披露事实或无履行意图的承诺也属于虚假陈述。另一方面,大多数意见、夸大其词(“推销话术”)以及关于未来的陈述则不符合条件。 有一点非常重要:仅凭未能履行承诺本身,尚不足以构成虚假陈述。虽然我们理解这令人非常沮丧,但我们经常遇到客户要求“追加”欺诈索赔,仅仅因为对方承诺的事情最终没有发生。我们需要更多能够证明被告从未打算 履行的事实(例如,被告作出承诺后的行为证据)。
  2. 明知该陈述为虚假。这也被称为“明知”(scienter),即被告在作出该陈述时,必须明知该陈述为虚假,或者对该陈述的真伪持“鲁莽漠视”的态度
  3. 诱使信赖的意图。被告还必须意图诱使原告基于该虚假陈述采取行动。这与欺骗原告的意图或造成某种特定损害的意图不同。该标准要低得多。
  4. 合理信赖。从逻辑上讲,原告接下来必须证明的是,其确实在采取某些行动时合理地信赖了该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不必是唯一的动机因素,甚至不必是主要因素。只要原告确实相信了该陈述并据此决定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这一要件即已满足。
  5. 因果关系。与大多数侵权索赔一样,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欺诈行为是导致原告损害的近因。
  6. 损害赔偿。最后,原告必须证明其因被告的欺诈行为而直接造成的损害。

补救措施

正如我上面所写,欺诈罪很难提出指控并予以证明。不过,如果指控成功,它将比大多数诉因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因为欺诈被视为一种更为恶劣、恶意的侵害行为。

  • 补偿性损害赔偿。同样,这种救济措施旨在补偿原告因欺诈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具体如何计算,取决于当事双方的关系以及交易本身的情况。 最常见的情况是,损害赔偿根据“实际损失”原则进行计算——原告将获得其支付给被告的金额与实际收到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旨在使原告恢复到欺诈发生前的状态)。有时,损害赔偿则根据“合同利益”原则进行计算——原告将获得其被承诺的利益价值。
  • 惩罚性赔偿。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存在恶意、压迫或欺诈行为,法院也将判令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
  • 因身体伤害或精神损害而获得的赔偿。虽然此类赔偿在某些情况下会受到限制(例如,在不动产交易中无法获得此类赔偿),但在每起案件中都应予以考虑。
  • 法定损害赔偿。同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欺诈索赔也可为获得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打开大门。例如,如果被告因欺诈行为而获得赃物,《刑法典》第496条还允许索赔三倍损害赔偿(即您所受损失的三倍)、诉讼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

故意干涉合同关系

引言

这一主张源于加利福尼亚州对合同关系应受到保护、免受第三方行为侵害这一基本原则的认可。因此,任何故意试图破坏或以其他方式干扰现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均可能对因该干扰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诉讼时效

故意干涉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该时效自第三方实施侵权行为之日开始计算;若该日期不详,则最迟自因侵权干涉导致合同被违约之日开始计算。

故意干扰合同关系索赔的构成要件

构成“故意干涉合同关系”诉因的要素包括:

  1. 有效合同:原告与第三方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协议。
  2. 被告本身并非合同当事人:该主张仅适用于未参与您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关于该第三方与合同关系的疏远程度,法院的界定较为模糊,但一般而言,该第三方不能是合同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 另一方面,该第三方也不必是完全的陌生人——它可能与合同当事人存在某种关系。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事实认定。
  3. 被告知晓该合同:这很基本,但第三方必须知道该合同的存在。(这是因为涉及下一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
  4. 被告具有干扰合同的故意:第三方的行为必须是“旨在”诱使违约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合同。注:如果第三方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干扰,则可推断其具有故意。
  5. 对合同关系的违约或干扰:必须存在对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违约或干扰。即使只是使任何一方履行合同条款的能力变得更加困难或成本更高,也符合这一条件——无需证明第三方的行为导致了合同的完全违约。
  6. 因果关系:原告必须证明,若非第三方的干预,合同本应得到履行。
  7. 损害赔偿/损害:最后,原告必须证明因该干涉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害。

补救措施

在此情况下,可获得两种类型的损害赔偿:

  • 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告有可能就因第三方干涉而产生的所有损害获得赔偿,包括费用、已损失的利润和预期利润。同样,已损失的利润和预期利润只有在“其性质和发生情况能够通过具有合理可靠性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
  • 惩罚性赔偿:如果原告能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第三方存在“压迫、欺诈或恶意”行为,则也可获得惩罚性赔偿。

不正当竞争

引言

加利福尼亚州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又称《不正当竞争法案》、《不正当商业行为法案》或《不正当行为法案》)载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7200条及后续条款。顾名思义,该法一般禁止“任何非法、不公平或欺诈性的商业行为或做法”。 如果这看起来有些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这恰恰是其用意所在——该法特意采用“宽泛的措辞”来涵盖“任何可以被恰当地称为商业行为,同时又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诉讼时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UCL”),相关索赔必须在四年内提起。

不正当竞争索赔的构成要件

任何UCL索赔都包含以下五个要素:

  1. 适格当事人。任何人均可根据《不公平竞争法》(UCL)提起诉讼或被起诉——这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其他人员组成的组织。
  2. 当事人只有在因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1)遭受了实际损害,且(2)损失了金钱或财产的情况下,才有权提起诉讼。 “实际损害”要求存在一项实际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且该权益以具体且特定的方式受到侵害。除直接经济损失外,原告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证明“金钱或财产损失”,例如在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少于原告本应获得的,或者其当前或未来的权益受到削减。
  3.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必须存在非法、不公平或欺诈性的商业行为或做法:
    • 非法:基于《不公平竞争法》(UCL)中“非法”要件提出的索赔,会援引其他法律,并主张违反这些其他法律的行为可根据《不公平竞争法》提起诉讼。 原告必须主张:(1)具体的违法行为;(2)该违法行为是被告的“商业行为”;以及(3)由于该行为,被告获得了非法所得(如原告的金钱和/或财产)。
    • 不公平:这一概念较为模糊,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将“不公平”定义为“可能导致违反反垄断法行为初现端倪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对竞争构成重大威胁或损害的行为”。
    • 欺诈性:这一概念同样有些模糊,但根据客观的“合理人”标准,当被告实施的行为“可能使公众受骗”时,即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欺诈性”要件。
  1. 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2. 最后,原告必须因被告的行为而遭受损害。

补救措施

与大多数其他诉讼请求不同,违反《不公平竞争法》(UCL)的诉讼请求不涉及补偿性赔偿或惩罚性赔偿。相反,此类诉讼请求授权法院:

  1. 下达禁令救济。法院可以下达命令,禁止(制止)任何被认定违反《不公平竞争法》的商业行为。有时,法院还会通过指定接管人来执行该禁令。
  2. 下令返还。法院可以责令被告“返还”其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款项或财产。返还的目的是恢复原状。

转换

引言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判例法,侵占被定义为“对他人动产的不当支配”。简而言之,如果有人实质性地干扰了您的占有或占有权,您有权因此追回该财产或获得该财产的全额价值。 我们通常在违约诉讼中见到这一诉因,特别是在大麻行业的买卖情境中。例如,如果卖方按照约定条款向买方出售产品,而买方最终未能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也未能就产品退还达成协商,那么该卖方通常除了违约索赔外,还可提出侵占索赔。

诉讼时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8(c)条,侵占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这里存在一些细微差别。该时效通常自非法侵占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即使作为所有人的你并未意识到侵占行为的发生)。然而,如果被告试图通过欺诈手段隐瞒侵占行为,则时效自所有人发现或理应发现该侵占行为之时起算。

此外,如果最初的占有是合法的(如我上文举的例子),那么当你要求返还财产但遭到拒绝时,该时效期限便开始计算。

转换索赔的构成要件

构成侵占索赔的要件包括:

  1. 原告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
  2. 被告通过不当行为或处分侵占了财产权;以及
  3. 损害赔偿。

并不一定需要实际占有该财产——只要能证明被告已对该财产行使了控制权或所有权,或者将该财产用于自身用途,即可成立侵占之诉。

补救措施

通常会加入“转换诉因”,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该诉因既允许赔偿性损害赔偿,也允许惩罚性损害赔偿:

  • 补偿性损害赔偿:《民法典》第3336至3338条专门规定了侵占行为的损害赔偿。通常,损害赔偿额按财产的全部公平市场价值计算,并自侵占之日起按法定利率计息。
  • 惩罚性赔偿:如果原告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告在侵占行为中存在压迫、欺诈或恶意,则还可获得惩罚性赔偿。

转换: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纠纷

加利福尼亚州如何界定“转换”索赔?

侵占的法律定义是“对他人动产的非法支配”。这本质上意味着被告干扰了原告对有形财产(不包括不动产)的占有权。如果侵占主张成立,原告有权追回该财产的全部价值。在某些情况下,原告还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及其他额外赔偿(下文将详细说明)。 如上所述,我们通常在卖方向买方提供产品但未获付款时看到此类索赔——由于卖方未获得合同约定的利益,买方对产品的持续占有可能构成加州大麻案件中侵占索赔的依据。

诉讼时效

侵占罪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这意味着必须在非法占有发生后的三年内提起诉讼。不过,此规则也有例外情况。首先,如果被告的占有最初是合法的(例如,经您许可,某人借用了您的工具),则诉讼时效自被告拒绝承认原告的财产权时开始计算(即您要求归还工具而对方拒绝归还时)。 其次,如果被告以欺诈手段隐瞒了侵占行为,则时效期间自原告发现或理应发现该侵占行为之时起算。第二种情况通常被称为“发现规则”。

转换主张的构成要件

《加利福尼亚州民事陪审团指导意见》(CACI)是一份有用的参考资料,其中列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各项索赔和诉因的构成要件。关于侵占的CACI相关指导意见规定,要成立该项索赔,原告必须证明以下所有要件:

  1. 原告拥有(或占有)某项动产;
  2. 被告明知或故意占有原告的动产(或阻止原告取得该动产、毁坏该动产或拒绝归还该动产),从而对原告的动产造成了实质性干涉;
  3. 原告未表示同意;
  4. 原告遭受了损害;以及
  5. 被告的行为是导致原告受到损害的一个重要因素。

需要确立的是:原告合法拥有某项财产,被告非法干涉了该所有权,且被告的干涉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如果原告证明了所有这些要素,且不存在适用的抗辩事由,则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大麻法律提出的索赔请求将获得支持。此时的问题便在于可获得哪些救济措施。

针对侵占索赔的救济措施

《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3336至3338条专门规定了侵占行为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通常计算标准是财产的全部公平市场价值,外加利息。公平市场价值以侵占发生时为准——例如,如果产品价格在侵占发生时至提起诉讼期间内急剧下跌,原告仍有权获得最初的较高价格。

侵占索赔尤其令人担忧,因为这可能为惩罚性赔偿打开了大门。当原告通过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压迫、欺诈或恶意行为时,即可获得惩罚性赔偿。在故意侵占案件中——例如,有人闯入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大麻企业并盗取财物——这一点可能并不难证明。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要证明这一点则要困难得多。

最后,当侵占索赔的事实同时构成《刑法典》第496条所规定的接收赃物行为时,原告可请求三倍赔偿(赔偿金额×3)、诉讼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加利福尼亚州的一系列判例法明确规定,第496条可适用于“可适用传统违约、欺诈和侵占救济措施的普通商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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