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美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问题。具体而言,内容涉及美国法院在决定是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所依据的法律、其将予执行的外国判决类型,以及用于判定是否执行的程序。
在国外赢得诉讼是一回事,但在美国执行该判决却是另一回事。
诉讼的成功不仅取决于赢得判决,更取决于判决的执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通常需要法院协助,有时还需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执法部门配合,以确保判决得到遵守。美国法院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前,必须先予以承认。所谓"承认"外国判决,即赋予其与美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美国法院承认的外国判决(即本土化判决)具有与美国本土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未经承认的外国判决不得在美国执行。
尽管该过程可能较为复杂,但在美国法院将外国判决予以承认,通常比通过提起诉讼并就案情实质进行审判来获取新的美国判决更为快捷且成本更低。 。
美国法院承认外国判决适用哪些法律?
许多人惊讶地发现,美国法院对非美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并未受任何国际条约约束。 美国虽是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的多边公约缔约国,却未加入任何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执行的多边条约。相反,外国判决在美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由各州法律单独管辖。即使案件提交联邦法院审理,该法院仍将依据相关州法律作出裁决。
美国法院将执行哪些外国法院的判决?
在美国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因州而异,但各州存在显著共性。多数美国州份已采纳由全国统一州法会议起草的《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UFMJRA)。 该法案为法院承认和执行非美国金钱判决提供了标准框架。未采纳《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无论原始版本或修订版本)的州,通常依据普通法和司法礼让原则承认外国判决。同样,命令或禁止特定行为的非金钱判决也可根据州法律获得承认,并产生类似效力。
在已采纳《统一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法》的州,外国法院关于金钱赔偿的判决仅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方予承认:(1) 判决为终局判决;(2) 判决具有终局效力;(3) 判决在作出地具有可执行性。若上述任一条件缺失,美国法院将不予承认该判决。外国法院判决处于上诉待决状态,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判决在作出地不可执行。 但美国法院可暂停国内执行程序,以待外国法院上诉程序终结。
此外,根据《统一外国判决承认法》,若外国法院(1)未保持公正;(2)未提供正当法律程序;或(3)对被告缺乏属人管辖权,美国法院不得承认该外国判决。判决持有人须证明上述各项要求均已满足。近期,第二项条款已成为反对中国法院判决的主流论据。
除上述强制性要求外,大多数州的法院还可基于其他诸多理由酌情拒绝承认外国判决。例如,多数州法律赋予法院以下裁量权:若外国判决系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若未充分通知当事人参与外国诉讼程序;若该判决违背该州公共政策;或若外国判决与美国宪法原则相抵触,法院均可拒绝承认该判决。
美国部分州也采纳了互惠原则。这意味着若最初作出判决的外国司法管辖区不承认该美国州的判决,则该美国州的法院亦不承认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判决。 因此,律师必须同时 查阅各州法律及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的法律 。鉴于中国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记录极差,这构成了反对在美国法院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另一依据。详见《中国执行美国判决:这几乎改变不了什么》。
必须遵循使外国判决获得美国法院承认的程序。
各州对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均有各自的程序规则。在大多数州,承认非美国判决的程序需要在美国法院提起新诉讼,以获得对美国被告或其财产的管辖权。通常情况下,可通过简易程序(如简易判决动议)而非起诉状启动诉讼。
为支持该主张,外国法院判决持有者必须证明其外国判决有效且真实。为作出此项认定,美国法院通常要求提供由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经认证的判决书副本,并附英文译本。该译本须经经批准的翻译人员或领事机构认证。
承认和执行程序的通知必须依法送达对方当事人,且对方当事人应获得陈述意见的机会。对方当事人可对该程序提出异议,通常享有固定期限(例如30天)进行抗辩。
一旦满足启动诉讼的程序规则,外国法院判决持有者必须证明针对美国被告作出的终审判决符合上述各州规定的承认标准。若外国判决满足在美国法院获得承认的要求,美国法院将把外国判决转换为美国判决,该判决随即成为可在美国境内执行的本土化美国判决。
有关美国诉讼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美国诉讼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