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困境的大麻企业启示录


2月28日,我们举办了题为"困境大麻企业"的网络研讨会。会上,格里芬伊桑文斯深入探讨了当前整个大麻行业面临的财务与经济压力。 我们涵盖了重组、诉讼、解散、并购、接管、担保权益及清算等议题,并重点探讨了各州大麻法规如何影响上述所有环节。若您错过了本次研讨会,以下是核心要点:

破产

由于大麻在联邦层面仍属非法,陷入困境或资不抵债的大麻企业实际上无法在美国联邦法院申请破产。然而正如伊桑在网络研讨会上所阐述的,当债务人仅为大麻行业的附属企业时,情况则较为复杂。这是个充满微妙差异且需具体分析的法律领域,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对此作出的裁决看似存在矛盾。

破产是企业为求生存而进行重组的困境应对工具。若无此机制,大麻产业仅剩寥寥数种(往往力不从心)的替代方案来应对财务危机。

接管

法院指定的接管人是中立的第三方,将接管陷入困境的大麻企业的运营。接管人的唯一目的是在企业面临困境期间维持和保护其业务——若您确保所选接管人精通大麻行业,他/她通常能全面处理从销售、人事到财务等所有事务(其职权范围可能非常广泛)。

请注意,接管人的职责并非为债权人利益经营企业,甚至不是进行重组——而是维持企业运营直至相关法律程序终结。各州对大麻监管机构接管人的任命及其处理方式也存在差异(例如俄勒冈州的情况可参见此处),涉及信息披露、许可证变更及持续报告等事项。

债权人利益转让

债权人利益转让("ABC")受各州法规管辖。该转让系经济困境实体("转让方")与独立第三方受托人("受让方")订立的契约,转让方将其资产与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衡平法所有权及保管控制权移交受托人,受托人须依法定优先顺序将财产变卖所得款项分配给转让方的债权人。 此类安排仅在存在大量可变现资产时才具有实际意义。

当转让方、受让方和债权人通力合作时,破产清算程序(ABCs)最能取得成功,但即使债权人不予配合,该程序仍可强制实施。 此外,与接管程序类似,ABCs不会导致公司重组。尽管从技术层面而言大麻行业可适用ABCs,但实际操作中意义有限。主要原因在于围绕许可证、库存及/或大麻现金交易的监管报告要求与禁令。不过对于陷入困境的大麻企业而言,该机制仍可作为备选方案。

《统一商法典》(UCC)

许多大麻企业为获取资金而向贷款方提供担保权益。而在当前金融环境下,任何大麻企业若无抵押品,都将无法获得贷款。要建立有效的担保权益,必须遵循《统一商法典》,并注意各州《统一商法典》法规中的差异条款。

《统一商法典》第9条涵盖担保交易。在担保交易中,当事人通常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对大麻公司设立担保权益的目的,在于对抵押品设定并完善其权益,以便在债务人违约时(无需诉诸法院)可直接取得该抵押品的占有权。 债权人随后变卖抵押品,从变卖所得中收回未偿还贷款以弥补损失。剩余款项将分配给次级债权人(如有),最后返还债务人(此情况罕见)。有关大麻行业《统一商法典》第一类担保权的结构详情,请参阅此处

并购

许多大麻企业正急于出售,以免血本无归。这对某些买家而言是个绝佳机会——他们正寻求以大幅折扣收购大麻企业。 对于陷入困境的大麻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一样,买家必须进行严格的并购尽职调查。尤其对于陷入困境的大麻企业,在诉讼纠纷、合同违约(包括未履行义务、资不抵债及/或违反经营契约)以及各类资产负担等方面,尽职调查至关重要。

当前大麻经济形势严峻,我们衷心希望这波陷入困境的企业危机能尽快过去,且不要造成过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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