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担保权益:注意事项

我之前曾撰文探讨过大麻行业应如何为艰难的财务时期做好准备。除非你身处像纽约这样刚刚开放大麻合法化的州,否则筹集资金正变得越来越困难。 但一旦某个州的大麻项目相对成熟,价格战便不可避免:运营商们正试图在极其微薄的利润率下与非法市场竞争。如果你身处加利福尼亚州这样的地方,还得面对高额税负和执法不力等问题。

大麻企业并非唯一需要警惕资金紧张的行业参与者。投资者和金融家同样必须保持谨慎。近期,随着行业资金需求增加而利润却急剧下滑,我们经手的融资交易越来越多地涉及各类抵押品,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具体而言,贷款方正试图将大麻企业最具价值的资产——大麻经营许可证、库存和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大麻担保权益的运作方式与《统一商法典》(“UCC”)下的其他担保物不同。以下是我整理的注意事项清单。

应做:遵守《统一商法典》

要设立有效的担保权益,您仍需遵循《统一商法典》(UCC),并注意各州《统一商法典》法律中的任何差异。UCC第9篇涉及担保交易。在担保交易中,当事人通常为债务人和债权人。

债权人对大麻公司设定担保权益的目的,在于对担保物进行扣押并完善其权益,以便在债务人违约时(无需诉诸法院)能够直接取得该担保物的占有。根据《统一商法典》(UCC),除非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否则债权人不得进行扣押:

  1. 为获得担保权益而提供了具有法律价值的对价
  2. 债务人对担保物享有权利或权益(即其拥有该担保物),且
  3. 各方(或至少是债务人)“签署”(即签订)一份担保协议。

应做:签订有效的担保协议

担保协议并非标准合同:为符合《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此类协议必须包含某些要素。首先,担保协议需简明扼要地说明债务人向债权人设定了针对担保物的担保权益。

其次,担保协议必须对该担保物作出充分描述。只要该描述能够“合理地指明所描述的标的”,即视为有效。 根据《统一商法典》(UCC),合理的识别方式包括类别或数量等要素。若您认为仅将担保物描述为债务人“全部”动产或不动产即可满足要求,根据《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此类描述是不可执行的。此外,某些类型的担保物(如商业侵权索赔)不能仅通过“类型”进行描述。

最后,债务人必须对担保协议进行公证。虽然这一点往往被忽视,但若忽略这一步,后果将不堪设想。

切勿:搞砸完美

一旦您通过担保协议在担保物上设定了担保权益,就该进行完善了。完善至关重要,因为它确立了债权人接管担保物的优先权。根据各州《统一商法典》(UCC)的规定,债权人完善担保的方式因州而异,也会因担保物的类型而异(参见《统一商法典》第三部分)。 对于大多数担保物,只需向州政府提交融资声明(通常称为UCC-1)即可视为有效完善(因为这向公众发出了通知)。但并非总是如此。根据担保物的类型,为了完善担保权,债权人可能实际上必须先占有或控制该担保物。

切勿:忽视关于大麻许可证、库存及应收账款转让的州法律

当然,《统一商法典》(UCC)及各州的《统一商法典》均未对大麻担保权益作出具体规定。大麻许可证、库存及应收账款均属于企业的动产。债权人和债务人需要仔细研究各州乃至地方的大麻法律,以确定所有权变更、库存控制和许可证转让的流程,以及在未持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能否从大麻公司(利用贩运所得利润)处获得偿付。

切勿:在大麻担保权益中使用制式担保协议

《统一商法典》(UCC)及各州的《统一商法典》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无论转让方式如何,大麻企业的控制权变更或许可证转让必须首先提交给州大麻监管机构审批。此类披露通常附有严格的截止期限。此类变更甚至可能触发地方控制权变更法律,要求获得市或县的批准。

那么,在涉及大麻担保权益时,你的标准担保协议就派不上用场了。更棘手的是,在某些州,许可证本身甚至不可转让。而且,如果没有先取得许可证,占有任何大麻库存都是非法的。

请注意:清算过程不会一帆风顺

担保权益的根本目的在于让债权人掌控有价值的抵押品,将其变现,从而收回未偿还的欠款。即使债权人妥善处理了大麻担保权益,变现这些权益也绝非易事。主要是因为围绕转让和资格的种种法规,出售大麻企业、许可证或大麻库存都令人头疼不已。 以华盛顿州为例,债权人只能将许可证或业务出售给在该州居住至少六个月的个人。债权人在初步审查抵押品时,乃至整个大麻公司担保权益的架构设计过程中,都应将此类繁文缛节纳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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