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是否已悄然禁止了含CBD的化妆品?

如果你过去几年一直关注我们的博客,就会知道加利福尼亚州在过去几年里对大麻二酚(CBD)的立场相当荒谬。尽管该州曾率先推动大麻合法化(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上“大麻”仅指大麻花,不包括工业大麻),但在涉及工业大麻制品的任何问题上,该州却始终无法理清头绪。 2018年,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卫生部(CDPH)发布了一份常见问题解答,其中规定大麻CBD不得添加到任何口服产品中,例如食品、饮料、膳食补充剂或动物产品,这一规定自那时起一直沿用至今。

可以在此处阅读我之前对加州公共卫生部(CDPH)立场的分析。在我看来,CDPH的立场极具争议——该州实际上并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在任何产品中添加CBD;CDPH只是遵循了美国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立场。 尽管常见问题解答(FAQ)中并未明确说明,但CDPH似乎实际上持有的立场是:根据该州的《谢尔曼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法与FDA执行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类似),CBD属于掺假物。 洛杉矶县公共卫生局等地方机构发表声明,明确指出CBD属于掺假物,表面上是因为CDPH持此立场。因此,在未经过任何法规制定程序的情况下,CDPH实际上将CBD消费品定为非法,而CDPH和地方机构也确实执行了这一立场。

虽然CDPH在口服产品方面表明了相对明确的立场,但在化妆品方面却未完全明确。该《常见问题解答》中未曾提及化妆品,其完整标题为“常见问题解答——食品中的工业大麻和大麻二酚(CBD)”(此处加粗并非本人所为,而是CDPH的表述)。 在该常见问题解答发布后,CDPH对化妆品的具体立场尚不明确。根据《谢尔曼法》,从技术上讲,州政府对化妆品拥有管辖权,因此该机构的立场尚不明确,许多人推测,该机构对化妆品中含有CBD保持沉默,意味着其对此表示认可。

然而,在2021年1月,加州公共卫生部(CDPH)悄然发布了一份修订版常见问题解答,现名为《CDPH关于工业大麻(IH)衍生物(包括大麻二酚(CBD))的信息》。这份仅有一页的修订版常见问题解答开篇便明确采纳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立场,即禁止将CBD用作食品添加剂、膳食补充剂或宠物食品,随后进一步明确指出,CBD属于食品和化妆品中的掺假物。 相关表述如下:

加利福尼亚州的《谢尔曼食品和药品法》规定,任何食品(包括饮料和宠物食品)若 标示或含有任何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即属掺假化妆品(包括乳液和药膏)若标示或含有任何有毒或有害物质,且该物质在化妆品标签或广告规定的使用条件下,或在惯常或通常的使用条件下,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则该化妆品亦属掺假

去壳大麻籽、大麻籽蛋白和大麻籽油是大麻中唯一被认定为“一般认为安全”(GRAS)且允许用于食品的成分。 无论源自大麻还是其他来源的CBD,目前均不得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监管的任何产品中,包括 食品、药品、 以及化妆品

看吧。加州公共卫生部(CDPH)如今竟采取了如此令人难以置信的立场,声称在加利福尼亚州,甚至不能在乳液或药膏等化妆品中添加CBD。这一立场比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同一问题上的立场还要严格。总而言之,该机构似乎正不遗余力地设法给该行业制造困难。 尽管FDA持这种立场,仍有许多州正在竭尽全力对CBD产品进行监管,以确保其安全性,但作为美国最大经济体的加利福尼亚州却决定直接禁止这些产品。不过截至目前,我们尚未获悉任何已公开的执法行动。

这对CBD企业显然不是好事,不过鉴于目前正有相关努力推动通过实际法律,迫使加州公共卫生部(CDPH)及其他机构对CBD产品进行监管,因此隧道尽头或许会看到一丝曙光(虽然这只是个“可能”)。我们将拭目以待事态如何发展,敬请关注Canna Law Blog 以获取更多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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