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上周,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认定2018年《农业法案》已将源自工业大麻的Δ-8四氢大麻酚产品合法化。第九巡回法院认为:"《农业法案》清晰明确的文本内容,必然得出结论:本案所涉Δ-8四氢大麻酚产品属合法范畴。" 具体而言,"区分受管制大麻与合法大麻的唯一法定标准是Δ9-THC的浓度水平。"
本案是一起知识产权纠纷,要求法院对Delta-8产品的合法性进行裁决。原告上诉人AK Futures LLC公司以侵犯版权和商标权为由起诉Boyd Street Distro LLC公司。Boyd Street在辩护中主张,AK Futures公司对其Delta-8产品不享有"可受保护的商标权","因为Delta-8四氢大麻酚在联邦法律下仍属非法"。
博伊德街辩称,缉毒局(DEA)根据其对《2018年农业法案》的解释,仍将δ-8四氢大麻酚视为非法物质,"因其制造方式"。 尽管不同意博伊德街对缉毒局立场的描述,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明确指出,其"无需考虑该机构的解释,因为[美国法典第7编]第1639o条表述明确,排除了基于制造方法的区分"。
博伊德街还辩称,国会"意图通过《农业法案》仅将工业大麻合法化,而非像Δ-8四氢大麻酚这类具有潜在精神活性作用的物质"。对此,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如下回应:
无论将Δ-8-THC产品合法化的明智性如何,本院不会以自身政策判断取代国会的立法意图。若博伊德街案的裁决正确,且国会确实无意中制造了使含Δ-8-THC电子烟产品合法化的法律漏洞,那么修正此错误的责任应由国会承担。因此,博伊德街案基于立法意图的论点未能成立。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定,没有令人信服的论据支持将Δ-8产品定性为非法的观点。由此,法院宣称这些产品因具有合法性,"可获得商标保护"。
Delta-8合法性与商标保护之间的关联源于合法使用要求。 根据该要求,商标在商业中的使用必须符合联邦法律规定,方能依据《美国商标法》(又称《兰汉姆法》)获得联邦注册资格。尽管对Delta-8而言这是个好消息,但根据《管制物质法》或《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属于非法的大麻产品仍无法获得商标保护。这包括所有源自大麻的衍生产品。
第九巡回法院默认了这样一种观点:根据联邦法律属于非法的产品无权获得联邦商标保护。然而,正如我们在 《大麻商标:合法使用要求本身是否合法?》,商标法是否授权——更不用说要求——对商标注册施加此类限制,这一主张本身就站不住脚。我们对法院关于Δ-8大麻素的裁决表示欢迎,并赞赏其拒绝进行创造性法律解释的做法。这种拒绝不仅具有原则意义,更重要的是为联邦立法者指明了当前大麻法律框架中潜在的漏洞。
与此同时,我们遗憾地看到,第九巡回法院未能借此机会审视支撑博伊德街诉求的合法使用要求。这本是法院至少应考虑产品合法性与商标保护是否应挂钩的绝佳契机——该问题不仅关乎Delta-8品牌,更牵动整个大麻产业的深远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