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罗拉多州的Veritas Fine Cannabis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内华达州一家大麻公司

在过去的几年里,本所处理的大麻相关商标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我们已代表客户处理了其中许多纠纷,既有独立案件,也有与合伙纠纷相关的案件。以下是我们近期处理的几起商标纠纷案例(如果您感兴趣,我们的博客存档中还有大量此类文章):

这起最新诉讼由总部位于科罗拉多州的Carrick-Harvest, LLC(以“Veritas Fine Cannabis”为商号,以下简称“Veritas FineCannabis”)于2020年7月10日提起,被告为Veritas Farms, Inc.以及总部位于内华达州的271 Lake Davis Holdings, LLC(以“Veritas Farms”为商号,以下简称“Veritas Farms”)。 该诉讼指控Veritas Farms在其大麻产品上使用“VERITAS”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虚假原产地标注、不正当竞争、网络抢注,并请求法院作出宣告性判决。

这起诉讼之所以引人注目,同时也颇具棘手之处,在于它涉及一家位于科罗拉多州的持牌大麻企业,指控另一家位于内华达州的持牌大麻企业侵犯其商标权。长期关注我们博客的读者可能都知道,对于大麻企业而言,获得联邦商标保护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要求商标注册必须满足“在商业中合法使用”这一条件。

鉴于这一困难,大麻企业采取了一项两部分的策略来保护其品牌资产,包括为不违反《联邦受控物质法》(“CSA”)的辅助商品和服务获得联邦商标保护,以及为大麻、大麻产品以及任何其他根据州法律合法但联邦法律禁止的项目获得州级商标保护。因此,对于一家在州内合法的大麻企业而言,最佳情况如下:

  • 该公司在每个合法经营的州均持有州级商标注册,这些注册仅在该州境内对大麻产品提供保护;以及
  • 该公司拥有针对辅助商品和服务的联邦商标注册,这些注册提供全国范围的保护,但不涵盖 大麻产品。

因此,当一个州的大麻经营者想要起诉另一个州的大麻经营者,指控其使用相同或易引起混淆的相似商标时(如本案所示),原告必须依赖不涵盖大麻的联邦商标注册,以及在被告经营所在州不适用的州级商标注册。这确实是一个棘手的情况。

在本案中,原告有多项正在审理中的联邦商标申请(非注册商标),其保护范围包括“提供一个包含大麻、大麻衍生产品及吸烟用品的时事新闻和信息的网站”、“提供有关大麻及其品种的农业信息;提供一个介绍大麻治疗功效信息的网站;提供一个包含大麻农业新闻和信息的网站”, “吸烟者用的打火机、烟灰缸”,以及“提供一个包含大麻、大麻衍生产品及吸烟用品相关消费品新闻和信息的网站”,上述所有内容在联邦层面均属合法,但均不涉及大麻本身。(顺便提一句,有一点尚不明确:既然原告声称自2016年起便已在商业中使用其商标,为何这些申请却是以“使用意向”为基础提交的。)

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理由是被告提供了上述商品/服务,同时还主张被告的大麻商品属于原告的“自然扩张范围”。 这意味着,根据原告目前享有联邦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自然可以推断原告会将其产品范围(以及相应的商标保护范围)扩展至被告所提供的同类(大麻)商品。

“自然扩张区”这一概念几乎是每一家享有联邦商标保护的大麻企业都希望能够依赖的,但这一论点并未获得压倒性支持。此类案例表明,对于该行业而言,拥有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至关重要。无法获得联邦商标保护是一项巨大的风险,我们将密切关注这些问题最终是否会得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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