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2日,克林特·伊斯特伍德在洛杉矶联邦法院分别对三家CBD制造商和营销公司提起两起诉讼,指控其发布虚假网络文章,谎称伊斯特伍德代言了CBD产品;同时,他还对十家在线CBD零售商提起诉讼,指控其涉嫌操纵search results 网站,使其看起来像是伊斯特伍德代言了他们的产品。诉讼文件中明确指出:“伊斯特伍德先生与任何CBD产品均无任何关联,也从未接受过此类采访。”
据《纽约时报》关于这些诉讼的报道,这些离奇的虚假新闻声称伊斯特伍德为他们的产品背书,并将退出电影界,转而专注于CBD业务。据称,这些公司还发送了主题为“克林特·伊斯特伍德今日揭露惊人秘密”的垃圾邮件,其中包含一篇伪造的采访,该采访伪装成《今日秀》节目的形式。
针对这些在线零售商的第二起诉讼称,这些零售商“利用编程代码将伊斯特伍德的名字插入到CBD产品的在线search results 中,误导消费者认为这位电影导演正在生产或代言这些产品”。遗憾的是,这并非无良CBD公司首次试图虚假宣称名人代言其产品。
当然,自名人这一群体出现以来,企业就一直试图通过不当使用名人的姓名和肖像来促进产品销售。正因如此,加利福尼亚州才制定了一套关于“公开权”的法律体系,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将某人的姓名或肖像用于商业或剥削目的。该法律体系既基于普通法,也基于成文法。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3344条:
“任何人如在产品、商品或货物上,或为广告、销售或招揽购买产品、商品、 商品或服务的广告、销售或招揽购买,而未事先征得该人同意,或若为未成年人,未事先征得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的,应当对因此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解释该法规时,法院采用了一项由三个部分组成的测试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该法规的行为:
- 是否存在“明知”地使用原告受保护身份的情况?
- 这是用于广告目的吗?
- 使用原告的身份与商业目的之间是否存在直接联系?
根据伊斯特伍德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如果这些事实属实,他似乎有充分理由主张这些公司违反了相关法规并侵犯了他的肖像权。根据普通法,原告必须提出以下四点主张,才能证明普通法下的肖像权遭到侵犯:
- 被告使用原告的“身份”;
- 为被告谋取商业或其他利益而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或肖像;
- 未征得原告同意;以及
- 由此造成的伤害。
在过去的几年里,名人代言一直是推广大麻和工业大麻CBD产品的流行方式。希望利用名人的姓名或肖像来推广产品的公司,应充分认识到此类协议在谈判和执行过程中的复杂性——我曾处理过许多此类案例。
当然,毋庸置疑的是,未经名人同意便使用其姓名或肖像,必然会因滥用其公开权而招致麻烦。如果您的品牌打算暗示其产品已获得任何个人(无论在世与否)的认可、背书或与其存在关联,请务必先咨询您的大麻知识产权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