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麻二酚(CBD)市场形势严峻。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何时以及如何开始监管相关产品这一不确定性,到新冠疫情影响大麻产业导致的股市低迷,再到涉及大麻生产的问题重重的临时规定以及日益严格的州级监管,CBD企业在努力实现盈利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此外,消费者集体诉讼案件的增多也加剧了这一局面——这正是我们几个月前就曾预见的。
近日,夏洛特之网控股公司(“CWB”)收到第二起消费者集体诉讼,指控其某些产品存在“多处显著的标签误标”,且“构成一种损害公众利益的非法和不公平商业行为模式”。本森诉夏洛特之网控股公司案,案号 1:20-cv-00418(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您可点击此处阅读关于针对夏洛特网的首起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报道)。这起在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提起的新诉讼,主要针对“舒缓香型大麻提取物润肤霜”和“无香型大麻提取物润肤霜”(以下简称“涉案产品”)这两款产品。
该投诉的核心在于:CWB在网络及产品包装上宣传其产品含有一定量的工业大麻提取物,但产品中实际含有的工业大麻提取物含量远低于CWB在营销和标签中声称的含量。 具体而言,诉状指控CWB宣称产品含有“750毫克大麻提取物”,但由第三方实验室(极有可能是应原告要求)对产品进行的多次检测显示,产品中实际含有的大麻提取物含量在177.5毫克至347.9毫克之间。
原告就违反明示担保、违反默示适销性担保、不当得利以及违反多项州消费者欺诈法提出了索赔。诉状称集体诉讼的损害赔偿额超过500万美元,并请求判令支付经庭审证实的金额的赔偿金及律师费。(如需诉状副本,欢迎随时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我。)
如果贵公司销售CBD产品,这些诉讼应该引起您的关注。我们越来越多的客户会与一家或多家第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其负责CBD产品的生产、贴标和运输。但如果贵公司的名称出现在标签上,或者产品是通过贵公司网站购买的,那么贵公司就面临风险。 现在正是重新审视合同的时候,以确保如果制造商未能保证产品中的CBD含量与标签标注一致,相关风险应由制造商承担,而非由贵公司承担。请从每份合同中的抗辩和赔偿条款入手,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