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注册大麻商标引发了一系列新问题。这种局面源于州级层面日益扩大的合法化趋势与联邦层面持续的禁令政策之间的不协调共存,实属意料之中。大麻企业在制定品牌战略时需密切关注这些问题,但同时也不应忽视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大麻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
根据《兰汉姆法案》(该法案规范联邦商标注册),若商标"用于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之相关时仅具描述性",则不得注册。此规定适用于所有商标,不仅限于大麻类商标。正如大麻种植者无法注册"Hemp"商标,吉他制造商亦无法注册"Guitar"商标。
话虽如此,描述性具有相对性。因此《兰汉姆法案》规定,若商标在"用于或关联于"申请人的商品时仅具描述性,则不得注册。术语"吉他"对相框而言毫无描述性,故将"吉他"商标注册用于相框并无不妥。 但若为吉他造型的相框注册该商标,情况则可能不同——因其描述了相框的特征……不过这已涉及细节问题。
与其他商标的相似性
《兰汉姆法案》还禁止注册那些"与[已注册]商标高度相似……以致在申请人商品上或与之相关使用时,可能造成混淆、误认或欺骗"的商标。 赋予商标法律保护的首要依据,或许在于向消费者提供保障:特定商品或服务确属某一明确所有者。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商标,无论其是大麻类商标还是快餐类商标。
当你走进一家麦当劳时,你需要确信自己踏入的是麦当劳公司旗下的连锁店,而非随处可见的汉堡店。基于这种考量,显然除了麦当劳公司之外,任何其他实体都无权注册"麦当劳"商标,更不用说注册与其高度相似的标识了。至于具体界限该如何划定——哎呀,这又涉及到复杂的细节问题了!
请注意,《兰汉姆法》再次明确指出,其关注的是商标"在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之相关联使用时"所引发的混淆、误认或欺骗行为。尽管名为"麦克唐纳"的餐厅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但"麦克唐纳"烟草产品引发混淆的可能性则低得多,因此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为烟草产品注册该商标时未遇任何问题(美国注册号5910691)。。
随着大麻企业为核心产品和周边商品推出各种酷炫品牌,他们需要警惕自家大麻商标与已注册商标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
商业用途
美国法律要求商标必须在商业中实际使用后才能注册。商标权人可在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前申请注册(即所谓"使用意向"ITU注册),但必须在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认可后,注册程序方能完成。此项使用证明须在USPTO初步批准申请后的三年内提交。 此外,美国许多州不接受意图使用申请。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商标,无论是否涉及大麻类商标。
企业在制定品牌战略时,应充分考虑商业使用要求。 商标申请时机是一个变量:若在相关期间内无论如何都无法满足商业使用要求,此时提交商标申请毫无意义。然而产品上市日期同样具有变数。需特别注意的是,某些司法管辖区并不存在商业使用要求。虽然暂缓美国申请或许合理,但欧盟的平行申请仍可推进。
别忘了基本功!
归根结底:尽管大麻商标存在独特复杂性,但在许多重要方面它们与其他商标并无二致。大麻企业应关注特殊问题,但切勿忽视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