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办企业时——无论是大麻行业还是其他行业——第一步都是设立商业实体。(这看似显而易见,却仍有许多大麻行业从业者未能意识到。)设立商业实体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限制创始人的个人连带责任风险。通常情况下,在几乎所有情况下,承担企业债务责任的都是商业实体本身,而非该实体的投资者、所有者或管理者。唯一的例外是“影子人格”责任理论。
“影子人格”责任理论旨在追索超越表面上应承担责任的商业实体之外的资产。这种做法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影子人格”责任理论不仅限于刺破公司面纱以追索所有者的资产,还可用于追索其他实体的资产。刺破公司面纱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实现。
- “穿透公司面纱”是指刺破子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法律屏障,从而追究母公司的法律责任。
- “横向穿透”是指运用“法人格穿透”理论追究关联公司的责任。
- “反向穿透”是指利用“法人格穿透”理论,使公司对其所有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近在俄勒冈州提起的一起大麻案件,展示了“替代人格理论”在传统形式和横向形式下的应用。原告是一家知名的大麻糖果供应商,持有俄勒冈州酒类控制委员会(OLCC)颁发的许可证。原告向俄勒冈州各地持有许可证的大麻销售点销售其糖果。 这些销售点将糖果出售给顾客。自2019年以来,原告一直与一组销售点开展业务,这些销售点使用同一品牌,且拥有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经营者。(换言之,该品牌在俄勒冈州各地运营着多家销售点,且均由同一批经营者持有。)每家销售点均作为独立实体运营,但均受同一两名个人的共同控制。
根据起诉书,被告未支付约39万美元的大麻糖果款项。据称,这些糖果由原告交付给各被告,被告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接收了糖果,并将其出售给零售客户。在催款未果后,原告对20多家公司及其两名负责人提起了诉讼。 在缺乏“替代人格”责任理论的情况下,各被告仅对其未支付款项的糖果承担责任。因此,原告针对每家药房的追偿金额受到限制。
但原告提出了关于“影子法人”责任的传统横向索赔。换言之,原告试图让每位被告——所有大麻药房及两名所有者——对其他被告购买的糖果承担连带责任。 通常情况下,受损害方无法主张“影子法人”责任。仅因同一批人拥有多家公司,亦不能主张“影子法人”责任。同样,仅因所有公司均使用同一品牌或经营于同一行业,亦不能主张“影子法人”责任。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原告可以主张“影子法人”责任?
其实,具体规定因州而异。但总体而言,就“横向替代人格理论”而言,原告需要主张被告之间存在共同监督、控制、管理及利益一致性。对于所有理论,原告通常必须主张被告未遵守公司形式要件。这意味着所有者/公司并未将公司视为独立实体,也未将其与自身区分开来。 此类行为可能包括未召开董事会会议、将商业资金与个人资金混用,或混淆各公司之间的收入、支出和亏损。还可能包括所有者将公司账户视为单纯的“储钱罐”,而非按规定发放股息或进行分红。其他因素可能包括资本金不足、在相关交易发生时处于资不抵债状态、一名或多名所有者挪用资金、缺乏公司记录,或高管及董事未履行职责。
顾名思义,“影子人格”责任理论最终关乎公司成员或股东是否将公司实体视为自身的“单纯工具”或“影子人格”。通常而言,刺破公司面纱的门槛很高,只有当有明确证据表明公司控制人利用公司从事欺诈等不当行为时,法院才会行使衡平法权力。
请注意,原告必须有合理的善意理由相信其指控属实。通常情况下,原告掌握的信息不足以提出基于“影子人格”理论的索赔。但如果原告确实掌握此类信息,基于“影子人格”理论的索赔将极具威力。它使原告能够突破普通责任限制,直接向股东、成员、关联公司或母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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