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衰退、破产和优先权诉讼

持续的经济动荡使得现在是讨论美国破产和优先权行动的正确时机。

在美国和世界大部分地区,通货膨胀正在失去控制,到处都有资产泡沫--住房、一般房地产、二手车和新车,等等。在乌克兰战争、COVID、大流行期间大量印制的新货币和其他因素之间,难怪可怕的 "衰退 "一词又开始出现在日常谈话中。华尔街的主要银行,如德意志银行,现在预测经济衰退的可能性为30%。

破产

显而易见的是,随着经济的下滑,破产申请也会上升。我们上一次 "重大 "经济衰退是2008年的 "大衰退"。即使算上2019年的COVID经济衰退,也是通过巨大的政府支出和援助来驯服的,我们处于现代历史上最长的经济扩张期。美国经济通常以6到7年的周期运行--我们有6到7年的经济繁荣和扩张,然后是衰退。我们在2009年走出了 "大衰退",我们经历了经济扩张,直到2019年。

你能做什么来准备应对经济衰退?在这篇文章中,我更关注与制造和供应有关的公司,即公司制造零件或产品然后销售。尽管密切关注你的应收账款账龄报告总是很有意义的,但当经济衰退的迹象开始出现时,它变得更加重要。曾经像时钟一样在30天内付款的客户,现在开始在45天或60天内付款。迅速确定你的问题客户变得更加重要,因为他们出现了。因为你是以公开信贷方式销售产品,你基本上是在向你的产品买家提供无担保贷款。在破产中拥有一笔未偿还的无担保贷款并不是你真正想要的结果。

同样,如果你从另一家公司--尤其是海外公司--购买产品或服务,对卖家进行尽职调查就变得更加重要,以避免为某一公司付费后,该公司在没有为你提供所付费用的情况下就关闭了。

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假设你有一个很好的客户,在过去的几年里,他总是在收到你的发票后15天内付款。这个客户开始经历财务困难,并开始延迟付款。首先,你在45天后得到付款,然后是50天,然后是70天 - 所有这些付款都是在客户在美国申请破产的90天内收到的。你正在等待下一张迟来的发票,你收到了买方申请破产的通知。你现在有非常有限的选择来收取未付的发票,而这些逾期付款可能需要由债务人通过其重组计划来支付。

偏好行动

坏消息是。根据美国破产法,有一些行动被称为 "撤销权行动"。其中一种撤销行动是 "优先权"。优先权的法律要素是(《美国法典》第11章第547(b)条),具体如下:

The trustee (or debtor-in-possession) may, based on reasonable due diligence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a party’s known or reasonably knowable affirmative defenses under subsection (c), avoid any transfer of an interest of the debtor in property—

(1) 向债权人提供或为其提供;

(2) 为了或由于债务人在进行这种转让之前所欠的先前债务;

(3)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时作出;

(4)疯狂-

(A) 在提交申请之日或之前的90天内;或

(B) 在提出申请之日前九十天至一年之间,如果该债权人在转让时是内部人;以及

(5) 使该债权人能够得到比在下列情况下该债权人会得到的更多的东西------。

(A) 该案件是本标题第7章下的案件;

(B) 没有进行转让;以及

(C)该债权人在本标题规定的范围内收到该债务的付款。

上述内容有很多需要消化的地方。但是,关于上述假设,我们将假设在债务人破产申请后90天内收到的付款满足了优惠的所有必要因素。这些付款中的每一笔都要受到优先权诉讼,如果受托人或债务人在这种诉讼中获胜,债权人必须偿还其收到的逾期发票的资金。 我重复,收到欠款的债权人必须偿还它从现在破产的债务人那里收到的资金。而且,这对外国公司来说是真的,不仅仅是美国公司。

这就是故事的结局吗?不,根据优惠法规,有一些例外。其中一个例外被称为 "正常过程 "辩护(11 USC 547(c)(2)),即:

受托人[或占有权债务人]不得撤销一项转让,只要这种转让[支付发票]是为了支付债务人和受让人在正常业务或财务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而且这种转让--

(A) 在债务人和受让人的正常业务或财务过程中作出;或

(B) 根据普通商业条款作出。

正常情况下的抗辩包括两个独立的抗辩--(1)付款条件在债务人和特定债权人之间是否正常,或者(2)付款条件在整个行业中是否正常。在我们的假设中,客户延迟45天、50天和70天付款是否 "普通"?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查看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 "申请前 "付款历史。如果 "优惠 "付款日期属于债务人申请破产前的付款范围,那么这些付款就受到保护。然而,没有明确的规则来做出这一判断。律师和专家们采用了许多测试,试图确定这些付款是否是普通的。

第二项辩护--什么是行业内的普通情况--通常由专家证词决定。

国际客户 

由于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国际法,我们曾代表许多外国公司,依法要求他们归还从进入破产的公司获得的资金。我们经常听到这些外国客户说法律是不 "公平 "的,或者是 "任意 "的。我们从外国客户那里听到这样的话--"我无法理解这个想法 "或 "这对美国的法律体系来说不是一个好的外观"。我们的外国客户认为他们因为是西班牙/墨西哥/法国/中国/德国人而不是美国人而被挑剔。但是,情况并非如此--无论你是美国公司还是总部在海外,优惠法律都是统一的。尽管我们不一定不同意优惠法是任意的,但美国国会决定有一个90天的优惠期(对内部人员有一年的回首期)。改变优先权期限或一般的优先权法规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国会的法案。在那之前,我们律师和外国及国内公司都只能遵守目前的优先权法。

然而,实际向国际债权人收款可能是困难的,特别是当外国债权人在美国没有资产时。除其他事项外,对外国债权人提起诉讼需要原告通过《海牙公约》向该债权人送达起诉书和传票。我过去曾多次这样做,可以说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会拖延诉讼。仅仅这一点就为面临优先权索赔的外国公司提供了筹码。虽然没有人能够预测债务人会做什么,但不得不对位于美国以外的公司进行追诉,这给债务人增加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动力,明智的外国公司和他们的律师能够也确实利用了这些类型的问题。

结论性意见

与优先权有关的法律很复杂,对优先权诉讼有许多可能的抗辩。我们公司的律师已经对近500起优先权诉讼进行了诉讼,包括一些金额高达数亿美元的案件。然而,一线希望是,这些案件都没有进行审判--因此,每个案件都得到了解决,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提出了决定性的动议,结束了案件。鉴于优先权可以是多么的无定形,以及试图确定是否适用抗辩,各方往往会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你是一个面临优先权诉讼/问题的债权人,你应该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破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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