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持续的经济动荡使现在成为讨论美国破产法及优先清偿行为的恰当时机。
在美国及全球多数地区,通胀已失控蔓延,资产泡沫随处可见——从住房、房地产、二手车到新车无一幸免。乌克兰战争、新冠疫情、疫情期间大规模印钞等因素交织作用下,令人畏惧的"衰退"一词重回日常谈话实属必然。 德意志银行等华尔街主要金融机构目前预测经济衰退概率达30%。
破产
显而易见,经济衰退时破产申请就会增加。我们上次的"重大"衰退是2008年的"大萧条"。即便算上2019年因新冠疫情引发的衰退——当时政府通过巨额支出和援助平息了危机——我们仍处于现代史上最长的经济扩张期。 美国经济通常遵循6至7年的周期运行——即6至7年的经济繁荣扩张期后紧随衰退期。我们于2009年走出"大衰退",此后经济持续扩张直至2019年。
如何为经济衰退做好准备?本文主要关注制造业和供应链相关企业,即生产零部件或产品后进行销售的公司。虽然密切关注陈旧应收账款报告始终是明智之举,但在经济衰退迹象初现时,其重要性更为凸显。 曾经30天准时付款的客户,现在开始拖延至45天甚至60天。及时识别问题客户变得尤为关键。由于采用赊销模式,你本质上是在向买家提供无担保贷款。若在破产清算中发现存在未偿还的无担保贷款,这绝非你所期望的局面。
同样地,若您向其他公司(尤其是海外企业)采购产品或服务,则更需对卖方进行尽职调查,以避免出现付钱后对方却关门大吉、未提供所购商品或服务的状况。
那么法律如何介入?假设你有一位优质客户,过去几年始终在收到发票后15天内付款。该客户突然遭遇财务困境,开始拖欠款项:先是45天后付款,接着50天后付款,最终拖延至70天——而所有这些付款均发生在美国客户申请破产后的90天内。 当你正等待下一笔逾期款项时,突然收到买方破产的通知。此时你追讨未付账款的选择极为有限,这些拖欠款项可能需要通过债务人的重组计划来偿付。
偏好操作
坏消息来了。根据美国破产法典,存在一类名为"撤销行为"的法律程序。其中一种撤销行为就是"优先偿付"。优先偿付的法律构成要件(《美国法典》第11编第547(b)条)如下:
受托人(或债务人占有者)可基于案件情况下的合理尽职调查,并考虑当事人根据(c)款已知或可合理知悉的积极抗辩,撤销债务人对财产权益的任何转让——
(1) 为债权人或为其利益;
(2) 为偿还债务人于该转让发生前所欠之先前债务;
(3) 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期间作出的;
(4) 制作——
(A) 在呈请书提交之日或该日前90天内;或
(B) 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九十天至一年之间,若该债权人在转让时属于内部人士;以及
(5) 该条款使该债权人能够获得的金额超过其在下列情形下本应获得的金额——
(A) 该案件属于本编第七章规定的案件;
(B) 该转让尚未完成;以及
(C) 该债权人已根据本标题规定获得该债务的清偿。
上述内容信息量较大。但针对上述假设情境,我们将假定所有构成偏袒性清偿的要素均已满足——即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90天内收到的款项。每笔款项均可能面临偏袒性清偿诉讼,若受托人或债务人在诉讼中胜诉,债权人必须退还其收到的逾期发票款项。 重申一次:已收到欠款的债权人必须退还从破产债务人处获得的资金。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国公司,不仅限于美国企业。
故事就此结束了吗?不。根据优先权法规,存在例外情况。其中一项例外称为“正常经营”抗辩(《美国法典》第11编第547(c)(2)条),其内容如下:
受托人[或债务人占有财产管理人]不得撤销转让,但该转让[支付发票款项]系用于清偿债务人在其与受让人正常经营或财务往来中产生的债务,且该转让符合下列情形时除外:
(A) 在债务人与受让人正常业务或财务往来过程中作出;或
(B) 根据普通商业条款作出。
普通交易抗辩包含两项独立抗辩理由——(1)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付款条款是否属于常规交易;(2)该付款条款是否符合行业普遍惯例。在本案假设情境中,客户延迟45天、50天及70天付款是否属于"常规"? 通常法院会审查债务人与债权人破产申请前的付款记录。若"优先偿付"的付款日期与债务人破产申请前付款周期一致,则该付款受法律保护。但此类判定并无明确界限,律师和专家会运用多种测试方法来判断付款是否属于常规范畴。
第二种抗辩——即行业惯例——通常由专家证词来判定。
国际客户
由于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国际法领域,我们曾代理多家外国公司处理破产企业追索资金的法律事务。这些外国客户常向我们表示,相关法律"不公平"或"武断"。 我们常听到外国客户说:"我无法理解这种做法",或"这有损美国法律体系的形象"。他们认为自己因西班牙/墨西哥/法国/中国/德国等国籍而非美国籍而受到歧视。但事实并非如此——无论企业是否在美国注册,优先偿付法都具有统一适用性。 虽然我们未必反对优先法具有任意性,但美国国会已决定设立90天优先期(对内部人士还设有一年追溯期)。要改变优先期或整体优先法规,唯一途径是通过国会立法。在此之前,无论律师还是国内外企业都必须遵守现行优先法。
然而,向国际债权人实际追偿可能困难重重,尤其当外国债权人在美国境内没有资产时。其中一项要求是:对外国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原告必须通过《海牙公约》向该债权人送达诉状和传票。 基于过往多次操作经验,我认为这绝非易事且会延误诉讼进程。仅此一项就为面临优先偿付主张的外国公司提供了谈判筹码。尽管无人能预知债务人的具体行为,但追索境外公司的必要性会显著增加债务人解决纠纷的意愿。明智的外国公司及其律师完全能够且确实会利用此类问题获取利益。
结束语
关于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极为复杂,针对优先权诉讼存在多种可能的抗辩理由。本所律师已代理近500起优先权诉讼案件,其中部分案件涉及金额高达数亿美元。然而值得欣慰的是,这些案件均未进入审判阶段——所有案件最终均达成和解,或通过提交终结性动议终止诉讼程序。 鉴于优先权的界定往往模糊不清,加之需判断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当事人通常选择和解。若您作为债权人面临优先权诉讼或争议,应立即聘请经验丰富的破产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