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值不值得假设的节约?

当我在21世纪初开始我的律师生涯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ADR)变得非常流行。ADR包括调解和仲裁。在我职业生涯的那段时间,我主要从事交易事务,一些资深律师告诉我,如果不至少与我们的客户讨论将ADR条款纳入商业合同的好处,那可能是法律上的渎职行为。

仲裁的最大卖点是,与传统的诉讼相比,ADR的成本更低,速度更快,而且更私密。我有过无数次的调解,效果很好。我曾看到一些我从未想过的案件在调解中得到解决。但是,调解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意味着双方必须同意任何解决方案,调解员不能把结果强加给双方。

仲裁与调解非常不同。仲裁通常对各方都有约束力,这意味着仲裁员的裁决/判决对各方都有约束力。然后,胜诉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将仲裁裁决降为判决。一旦降为判决,胜诉方可以像在法庭上胜诉一样进行收款。因此,仲裁有非常真实的结果,而且往往是意想不到的结果。想象一下,如果在仲裁中输掉几百万美元,然后不得不支付该判决,甚至没有任何真正的上诉机会。

仲裁与法院审判的主要区别

仲裁和法院审判之间的差异比大多数人意识到的要大得多。最大的区别之一是,仲裁员往往只是松散地(如果有的话)执行甚至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如果每次仲裁员说他们会听到明显不可接受的证据并 "相应地权衡",我就会成为一个有钱人。在仲裁中几乎不存在不可接受的传闻的概念。专家们可以在仲裁中提供未公开的专家意见,这在审判中几乎是不允许的。律师可以直接引导。还有许多其他例子,仲裁中的证据问题在法庭审判中是不允许的。

虽然律师可以对这些证据问题提出异议,但仲裁员通常会让所有或大部分内容进入证据记录。即使你的反对意见获胜,仲裁员在以后的程序中不执行该裁决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例如,如果对方律师在直接盘问中领先,而你反对,仲裁员可能会同意你的反对意见,但两分钟后,对方律师可以再次领先,而仲裁员既不告诫也不禁止明显的证据违规行为。当你向仲裁员指出正在发生的事情时,他们的回答并不罕见:"我将在裁决时给予它应有的重视"。

仲裁员经常允许当事人在仲裁中披露和使用他们几个月前就应该移交给对方的文件。在法庭审判中,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日程安排命令规定了何时必须与另一方分享文件和其他证据,如果你迟交文件,你将面临危险。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实际上已经赢得了案件,因为对方没有提供文件,或者提供得太晚,以至于对方被禁止使用这些文件。我们有一个案子,对方连续四天从午夜到凌晨4点对一个关键证人进行了取证(当时证人在俄罗斯的监狱里),但由于对方没有适当地注意到,法官甚至拒绝看取证记录。仲裁员经常允许这类迟到的文件或证人证词进入,但条件是将 "给予其应有的重视"。我们律师有时把这种事情称为解铃还须系铃人。

在法庭诉讼中,发现总是至少受到民事诉讼规则的限制,尽管诉讼当事人往往可以要求额外的发现(例如,额外的取证或额外的发现请求)。由于人们通常认为仲裁比诉讼更快、更便宜而选择仲裁,因此仲裁员通常会严格限制文件披露和取证的数量。律师在诉讼中的一条黄金法则是,在证人作证之前一定要先取证,这样你就能在他们站在法官或陪审团面前时知道他们会说什么。因为仲裁员被认为能够 "给予证词应有的分量",所以在仲裁中第一次见到和询问证人是很常见的。

仲裁的其他问题

虽然选择仲裁而不是诉讼的原因之一是成本低,但根据我的经验,仲裁的成本至少和诉讼一样高,有时甚至更高。当然,你可能会通过更有限的发现来节省一些钱,但仲裁也比法庭审判更容易拖延,而时间总是等于金钱。而且,法官是免费的,法庭费用通常不超过一千美元。另一方面,我们也曾遇到过大额的仲裁,仲裁费高得惊人(我们现在看到的一个仲裁,仅申请/管理费就将近10万美元,这还不包括仲裁员的费用,他将按小时收费)。我们曾经在伦敦进行过一次仲裁(如果你认为美国的法律费用很高的话......),三名仲裁员加起来的收费远远超过每小时3000美元,而那是多年前,在通货膨胀之前。

我们的一位律师讲到,有一次,一个位于迈阿密的客户签署了一份协议,在费城的一位特定律师面前进行仲裁,而客户公司没有人知道是谁选择了这位仲裁员,也不知道为什么。我们公司负责该案的律师说,该案本应是我们轻松获胜的,但他担心仲裁员是对方出于有利于对方的原因选择的。仲裁发生了,仲裁员很出色,很公正,我们赢了。但它可能会走到另一个方向。是的,法官是随机分配给案件的,但在许多司法管辖区,有可能使用 "强制性挑战 "来使该法官离开你的案件。例如,参见《加州民事诉讼法》第170.6条。更重要的是,如果你最终得到一个不好的裁决,你可以上诉。

除了不一定比诉讼快或便宜之外,甚至仲裁的隐私因素也被高估了。大多数律师和公司只是认为仲裁是私密的,但这实际上因州而异,在一些州,只有当你同意保持私密时才是私密的。很少有合同规定这种隐私。

我对仲裁的总结发言

我简直可以写一本书来说明我所看到的仲裁的缺陷。正当程序的概念似乎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不公平的惊喜是常态,而不是例外。

对仲裁制度进行一些简单的修正,或对律师在其仲裁条款中的内容进行修正,会有很大的帮助。只要执行证据规则,就能提供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这可以放在你的仲裁条款中。执行真正的最后期限可以减少你的仲裁费用,如果有更多的仲裁员更认真地对待这个问题,那就更好了。

尽管有时仲裁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尽管我总是乐于向考虑仲裁的客户解释仲裁,但我发现自己很少推荐它。你可以说我厌倦了,但我得出的结论是,从仲裁中受益的往往只是那些不喜欢严格的审判法庭的律师,那些想拖延时间的人,以及仲裁员本身,他们总是因为担任仲裁员而获得丰厚的报酬(他们应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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