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罗里达州官员已进入"高度警戒"状态,因四氢大麻酚食品"正流入儿童和青少年手中"。尤其令人担忧的是,这些产品"与普通糖果极为相似"。
夏洛特县警长办公室分享的图片显示,这些包装袋醒目地印着知名糖果品牌的商标,如彩虹糖和怪咖糖。乍看之下,这些商品与正品毫无二致。然而细察之下便会发现异常:例如某款"奇多"包装袋上贴有标注四氢大麻酚含量的标签,并印有带大麻叶图案的三角标识。
鉴于这些明显迹象,可以合理推断这些产品的目标市场并非普通糖果或零食消费者。侵权行为的主要目的似乎是向家长、教师及其他权威人士隐瞒产品的真实性质。当然,仍存在有人意外摄入这些四氢大麻酚食品的风险。 例如,有人可能认得彩虹糖品牌,却不知真实彩虹糖的模样。更甚者,部分消费者可能误以为奇多、奇趣豆等品牌已进军大麻市场。事实上,奇多生产商菲多利公司已声明澄清:"本公司不生产大麻食品类零食,任何标注THC成分的包装均与本公司及旗下品牌无关。"
使用标志性品牌的商标很可能引发众多消费者的警觉。然而,大麻行业的企业面临的风险或许更为严峻。试想这样一种情景:来源不明的四氢大麻酚食品被装入与正规大麻CBD食品公司包装袋极为相似的袋子中上市。 这种情况下,混淆风险远高于普通知名品牌侵权案例,而大麻CBD企业相较于菲多利等零食制造商,在打击假冒产品方面却缺乏同等保护力度。正如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大麻行业指南中所述:"对于明显违反联邦法律的商品及/或服务商标,无论其在州法下的合法性如何,本局均拒绝注册。" 大麻CBD食品亦在禁注之列,正如USPTO所阐释:
未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在食品或膳食补充剂中使用处于临床研究阶段的药物或物质,违反《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参见《美国法典》第21编第331(ll)条; 另见《美国法典》第21编第321(ff)条(规定膳食补充剂在FDCA意义上被视为食品)。2018年《农业法案》明确保留了FDA依据FDCA监管含大麻或大麻衍生物产品的权限。CBD作为FDA批准药物的活性成分,属于正在接受临床研究的物质。
可以认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现行立场未能充分维护公共利益。毕竟,受州政府监管的产品出现安全问题的可能性,远低于完全不受监管的产品。至少,在州层面合法运营的大麻企业应当获得某些法律工具来抵御大麻产品仿冒者——即便仅出于这样一个理由:通过采取行动,这些企业也在帮助保护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