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州大麻零售药房法规(第一部分):药房运营规范

正如我们此前总结的那样,2022年10月28日星期五,大麻管理局(OCM)发布了《成人用药房指导方针》(以下简称《条例》)。 该法规为持有条件性成人使用零售药房(CAURD)许可证的持证方及申请者提供指导。虽然我们原以为该法规只需五个部分即可阐明,但在审阅后,我们认为有必要将其进一步细分为更多部分(抱歉)。

本条例所载信息兼具实质性要求、操作指南及对大麻管制办公室(OCM)许可发放与纽约州大麻产业运营规划的洞察。作为系列解读条例的组成部分,本文旨在为持证人提供零售药房运营指导。 当然,本文无法详尽阐述法规中的每个琐碎细节。它应作为您后续了解法规的基础,同时我们一如既往地建议您查阅法规原文并咨询专业律师。

营业时间

根据《条例》规定,持照人仅可在营业时间内销售大麻产品(包括通过配送方式)。各市镇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成人用零售药房的营业时间、地点及销售方式,具体可包括:

药房不得在凌晨12点至上午8点期间营业,除非获得该市镇的明确书面许可,或市镇通过地方条例授权其延长营业时间。每周营业时间不得少于七十(70)小时,但本条款不应被解释为剥夺持证人自行决定缩短营业时间的权利。 我们注意到这两项规定存在冲突:目前尚不明确是否存在最低营业时间限制。我们希望在药房首次开业前,俄克拉荷马州医疗大麻办公室(OCM)能提供进一步指导以澄清此问题。

本规定并不禁止持证人允许顾客在实体经营场所的营业时间之外下单,例如通过在线网站或应用程序。但持证人不得在营业时间开始前向顾客提供其订购的任何大麻产品(包括通过配送方式)。

客户交易

所有客户交易,无论是在店内、得来速窗口或区域进行,还是通过配送完成,均须由持照人的雇员或经大麻管制委员会批准的授权人员完成(该授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法规中尚未明确界定或提出)。

所有客户交易,无论是在店内、得来速窗口或区域进行,还是通过配送完成,都必须在持牌人的库存追踪系统中生成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含:

  • 每件售出商品及其价格
  • 应缴税款总额,包括每项征收的税款的单独划分
  • 该交易中的销售数量;以及
  • 产品的形态(即可食用)。

此外,每笔交易的记录必须包含:

  • 完成交易的工人
  • 用于完成交易的设备
  • 该交易的唯一标识符;以及
  • 交易的日期和时间。

与所有零售业务相同,每次交易后必须向顾客提供收据。该收据可为纸质或电子形式,但必须包含与许可方库存追踪系统中录入信息完全一致的内容。除非顾客明确同意仅出于营销和广告目的保留其个人信息,否则许可方不得为该目的保留顾客个人信息。

交易完成后,商品可装入离店包装袋供顾客使用。离店包装袋并非强制要求,顾客可自备离店包装袋,例如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或背包。若由特许经营商提供离店包装袋,其上仅可印制特许经营商的品牌名称及标识。除品牌名称和标识外,离店包装袋上不得出现销售宣传语、标语及其他品牌标识。

客户年龄

正如预期,该条例重申禁止 向未满二十一(21)周岁者销售 成人用大麻产品。条例规定,药房工作人员必须在顾客购买大麻或大麻制品前核验其身份证明。在向顾客配送时,药房员工必须在配送点或路边取货点核实收货人的身份及年龄。

药房工作人员无权仅因顾客由未满二十一(21)周岁者陪同,就拒绝向年满二十一(21)周岁的顾客售卖产品。但若工作人员根据现有信息判断,该销售行为可能导致大麻产品被转售给未满二十一(21)周岁者,则必须拒绝交易。 例如,若明显可见年满21岁的成年人仅为陪同其进入药房的未成年人购买大麻产品,工作人员必须拒绝该笔交易。

拒绝服务

药房工作人员若认为销售行为可能危及顾客健康或安全,有权拒绝向顾客出售大麻产品。当工作人员根据当时掌握的信息判断销售行为将导致顾客持有量超出法定限额(3盎司大麻或不超过24克浓缩大麻),或可能导致产品流入未成年人手中时,必须拒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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