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加州联邦法院受理的一起诉讼案,为所有读者敲响了警钟:必须高度重视《美国残疾人法案》(ADA)第三章的规定。 过去数年间,我们持续见证针对大麻企业的诉讼浪潮——这些企业因运营的网站及销售终端设备被指妨碍残障人士在线获取产品或服务。根据ADA规定,"当企业建造并维持'引号内'的'建筑障碍',导致残障人士无法像其他人一样享受其服务时,即构成对残障群体的歧视"。
申诉书及指控
原告史蒂文·摩尔("摩尔")于2023年2月26日在加利福尼亚中区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方为1 Vertical Inc.公司,该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安娜市经营名为"420 Central"的大麻零售店,并运营网站www.420central.com。摩尔主张其作为盲人,若无屏幕阅读软件辅助则无法使用计算机,且曾尝试通过屏幕阅读器访问420 Central网站但未果。 摩尔指控称,由于420 Central网站存在大量"无障碍障碍",导致其"无法充分享受www.420central.com网站的设施、商品及服务,亦无法享受被告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实体店的设施、商品及服务"。
谨此提醒,万维网联盟的《网页内容无障碍指南》(WCAG)是一套成熟的规范准则,旨在确保网站的无障碍访问。摩尔指出,420 Central网站明显违反了WCAG规范。
《美国残疾人法案》与《美国残疾人权利法案》的诉因
摩尔依据《美国残疾人法案》(ADA)及加州《安鲁民权法案》(UCRA)——即加州版本的ADA——提出诉讼请求。 《尤克拉法案》同时保障加州每位居民享有"充分且平等"进入"各类商业场所"的权利,并要求商业场所履行无歧视服务义务。与《美国残疾人法案》相同,"商业场所"定义涵盖互联网网站等非实体空间。
It's important to note the UCRA provides standing on “any person aggrieved” by conduct that violates the UCRA. This is a narrower definition than is provided by the ADA – a private plaintiff can sue only if they are an actual victim of the discriminatory act. A person who visits a company’s website with intent to use its services, but encounters terms and conditions which allegedly deny that full and equal access, has standing. There’s no requirement that the person also perform some kind of transaction or enter into an agreement.
根据《美国残疾人法案》和《美国残疾人权利法案》,可判处的损害赔偿金额相当严厉:
- 法定惩罚性赔偿:原告有权就每项侵权行为获得至少4,000美元的法定赔偿,最高可达实际损害的三倍——即使未实际遭受或证明损害。原告仍须证明侵权行为导致其"在特定场合未能充分平等地进入公共场所",即因遭遇侵权行为或受其阻挠而被拒绝进入。
- 禁令救济:包括永久禁令、初步禁令和限制令。
- 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告可获得其实际损失的赔偿。
- 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您需要了解的内容
这些诉讼通常由视障消费者群体提起,他们指控特定网站未能满足其残障需求。若诉讼胜诉,被告可能被要求采取多种补救措施,包括承担网站或销售终端系统改版费用以符合要求,并支付原告律师费及诉讼成本。在加利福尼亚州,原告还可额外要求法定赔偿金。 总而言之,此类诉讼往往会迅速演变为高昂的法律成本。
归根结底,确保企业持续了解《美国残疾人法案》/《加州无障碍法》的要求并保持相关实践以更新系统至关重要。合规性是关键所在。若企业收到索赔函或投诉,应严肃对待相关指控并迅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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