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企业运营需要资金——而且是巨额资金。由于大多是初创企业,仅靠运营利润难以维持经营。因此大麻企业通常通过两种方式引入外部资本:向大麻贷款机构借款或引入股权投资者。由于行业波动性和花叶价格暴跌,许多原本可能投资大麻公司的人士,如今更倾向于通过贷款方式降低持有潜在问题公司的风险。 但潜在贷款方需知悉:加州对包括大麻贷款机构在内的多种商业贷款机构均设有许可要求。
加州法律要求金融贷款机构必须取得金融贷款许可证(定义见下文)。这是普遍适用的法律要求,不仅适用于大麻行业贷款机构。该许可证由加州金融保护与创新部(DFPI)颁发。DFPI的许可流程复杂且需进行背景审查,换言之,这绝非简单程序。违反相关法律可能导致罚款甚至监禁。
“金融贷款人”的定义为“包括任何从事消费贷款或商业贷款业务的人”。 从事消费贷款或商业贷款业务可能包括:以贷款人名义或任何其他名义,全部或部分收取涉及动产权利丧失的合同或义务作为贷款担保,且该财产的使用权和占有权由抵押权人或贷款人以外的其他方保留;或涉及工资、薪金、收入或佣金的留置权、转让或授权书。 薪金、收入、酬金或佣金的留置权、转让或授权书。" 商业贷款则定义为"本金金额达五千美元($5,000)或以上的贷款,或任何开放式信贷计划下的贷款,无论其以不动产、动产或两者作为担保,或无担保,且借款人主要将贷款收益用于非个人、家庭或家庭用途"。消费贷款通常定义为用于家庭或个人用途的贷款。
本文仅关注面向大麻企业的商业贷款。提供此类贷款的大麻贷款机构通常需要取得许可,除非存在豁免情形。
然而,《加利福尼亚州金融法典》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该清单篇幅过长,无法在此完整列举,但其中一些关键条款包括:
- 在12个月内仅办理一笔商业贷款的人;
- 在12个月内获得五笔或更少商业贷款的人,若该等贷款系依赖豁免者业务的附带事项;或
- 任何由州政府许可的房地产经纪人发放或安排、并以不动产留置权作担保的贷款,或向任何持牌房地产经纪人发放的此类贷款。持牌房地产经纪人可向融资贷款人发放以待售不动产留置权作担保的贷款,或安排融资贷款人发放以不动产留置权作担保的贷款,而无需根据本分部取得许可;
- 某些风险投资过渡性贷款或投资。
这份清单同样并非详尽无遗,其中部分内容经过了改写,但这些要点可能对许多大麻贷款机构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要点在于,某些大麻贷款机构可能享有许可豁免,但他们必须确保豁免条款的字面规定确实适用于自身。这可能并非易事。仅举几例:单一信贷额度是否仅算作一笔贷款?即便在一年内可能发生多次提款? 对于年均放贷量在1至5笔之间的特定企业而言,"附带业务性质"的具体判定标准究竟是什么?
这些都是极其棘手的法律问题,往往高度依赖具体事实,且不存在放之四海皆准的答案。明智的大麻贷款机构在承诺放贷前,应咨询加州金融律师以确保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