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的功能性和可保护的美学:我可以对其进行商标注册吗?

商标功能原则

商标功能原则限制了可以注册商标的内容。它防止公司获得产品功能特征的专有权,如包装或设计。这可以保护竞争,确保消费者有多种选择。

另一方面,专利授予发明者对新功能设计的临时垄断权。这鼓励了创新,但不会永远限制竞争。与专利不同,商标可以无限期续展。如果商标可以保护功能性特征,企业就可以获得永久垄断权,从而损害竞争并提高消费者的价格。

如今,在大多数情况下,当谈及功能性时,我们谈论的是商标商业外观,以及产品功能是否可以根据商标法的扩展性受到保护。

通过商业外观对商标进行审美保护

虽然功能方面不能受到商标保护,但具有表现力的产品包装、设计或配置可以受到商标保护。这就是所谓的商业外观保护。

商业外观被定义为产品的 "整体形象和整体外观"。传统上,商业外观以产品包装或标签为中心,其边界由产品的尺寸、形状、颜色、质地和图形来界定。多年来,与产品相关的众多项目都获得了商业外观保护。毫无疑问,当法院开始认识到产品设计本身可以作为其包装使用时,商业外观的范围就扩大了。想想可口可乐的瓶子吧。如今,商业外观的保护范围已扩展到多种多样的事物,包括书籍、杂志、服装、室外和室内装饰以及电视广告的外观和风格。

可受保护的商业外观有三个要素:(1)特征或元素的组合,(2)非功能性,(3)显著性。要获得保护,商业外观必须是非功能性的。因此,需要对功能性进行判定。

商业外观功能测试

美国最高法院列举了功能性测试,以确定产品特征是否可以注册商标。最高法院指出,"如果产品特征对产品的使用或目的至关重要,或者影响到产品的成本或质量",则该产品特征具有功能性,不能作为商标予以保护。归根结底,如果对所谓功能性特征的使用会使竞争者处于与声誉无关的重大劣势,则符合这一条件。然而,用于确定功能性的精确测试将取决于产品特征是功利性的还是审美性的。美学功能涉及所谓的竞争必要性检验标准,而功利功能则涉及成本影响检验标准

TrafFix Devices, Inc. 诉 Marketing Displays, Inc. 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路牌设计上的金属弹簧是否可作为商标商业外观受到保护,或者是否属于不受保护的功能特征。在判决中,法院列举了两种检验标准--一种是实用功能检验标准,另一种是审美功能检验标准。功利功能的检验标准是,当所主张的外观设计对物品的用途至关重要或影响到物品的成本或质量时。审美功能的检验标准是确定在相关市场上使用外观设计的特征是否具有竞争必要性。如果产品满足上述测试之一,则该产品具有功能性,因此没有资格获得商标保护。但究竟什么是审美功能与实用功能?

实用功能

侵权法第一次重述》也对实用功能进行了评估。该法规定,"......如果某项功能影响到[产品]的目的、作用或性能,或影响到加工、处理或使用[产品]的便利性或经济性",该功能即为 "功能性"。

在一个案例中,椅子靠背的独特设计被认定为非功能性的,尽管每把椅子都需要靠背,因为这把椅子的美观之处包含在其实用功能之中,又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相反,在另一个案例中,鸡盘喂食器的颜色组合被认定为具有功能性,因为颜色具有吸引鸡群的作用。当然,在该案中,该产品在先专利申请也无济于事。

可以说,现在在决定是投资有期限的实用新型专利,还是转而追求商业外观的无限期专利时,应该采取一些策略,因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存在往往说明了产品的功能性,从而有可能禁止根据商标功能原则提供保护。

美学功能

审美功能性是功能性理论中一个有争议的方面。在商品主要因其美学价值而被购买的情况下,就会牵涉到这一点。心形糖果盒就是一个例子。虽然这种盒子具有装饰性,但由于其作为爱心礼物的固有意义,也可被视为具有功能性。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一个品牌不应该拥有在情人节使用心形糖果盒的专有权。不过,这种判断是事实问题,要看给予保护是否会剥夺他人的竞争优势。反过来说,如果一个特征可以被去除而不会对产品价值造成重大损失,那么该特征就不具有功能性。

此外,审美功能也可作为商业外观侵权的抗辩理由,并适用于具有严格实用性的符号,如戒指上识别团体或兄弟会成员的徽章。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禁止商标保护的其他理由,例如识别某人是某团体成员的效用,而不是产品来源的信号。审美功能的检验标准有些微妙,但其核心是商标法不应使竞争者处于与声誉无关的不利地位。这一检验标准的实际应用可以更好地表述为: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商标获得与声誉相关的优势,但不能获得任何其他优势。

功能性理论背后的经济政策

与版权法和专利法不同,商标法主要是为了避免消费者混淆,促进对产品相关商誉的保护。美国最高法院还指出,商标降低了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并为生产质量稳定的商品提供了激励。商标是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能在有限垄断的情况下促进消费者做出知情选择。该理论认为,对于那些会干扰市场竞争的功能性特征,不应给予商标保护。因此,与来源识别无关的特征不应受到商标保护。

总结

商标对消费者既有帮助也有损害。消费者能够迅速评估各种产品的价格和质量,因此能够从围绕产品来源的信息和知情的购买决策中获益。他们知道自己喜欢什么品牌,知道哪个品牌有质量保证,并能迅速找到。

然而,过于宽泛的商标保护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完全消除市场上的混淆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生产商会因此获得垄断权,而这些垄断会扩展到产品的功能特性上,从而提高价格,并完全消除生产同类产品的能力。虽然你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你要找的产品,但能找到的产品会越来越少。

功能性理论试图通过限制商标保护的范围来平衡这些消费者利益和损害,为更多种类的产品敞开大门,每种产品都有自己独特的外观和感觉--多种可比产品,多种品牌可供选择。

阅读更多

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