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团队为客户处理全球范围内的商标事务,其中最常合作的司法管辖区包括美国、欧盟和中国。尽管这三个司法管辖区在商标法方面存在诸多相似之处,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欧盟和中国商标制度的差异。
1. 管辖层级
在美国,商标可在联邦层面注册,注册机构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此外,商标也可在州层面注册,通常向相关州务卿提交申请。同时,未注册商标也享有特定保护。
在欧洲,商标保护既可在欧盟层面获得,也可在国家层面获得。欧盟层面的商标注册需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交申请。同时,每个成员国都设有自己的国家商标局,例如西班牙的西班牙专利商标局(OEPM)。对于在多个欧盟国家开展业务的公司而言,通常申请欧盟商标更为合理。 欧洲不存在类似美国各州提供的次国家层级保护,且未注册商标通常几乎无法获得任何法律保护。
在中国,商标事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管辖,具体由其商标局负责。虽然中国大陆不存在次国家层面的商标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和澳门拥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体系,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商标在这些特别行政区不具有法律效力(反之亦然)。
2. 美国、欧盟和中国在商标使用要求方面有何差异?
美国、欧盟和中国的商标制度在商标使用要求方面存在差异。
在美国,商标注册基于商业使用。联邦商标注册需待申请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成功提交使用声明后方可最终完成,但申请人在实际使用前可基于"使用意向"(ITU)提交申请。
在州级层面,通常要求实际使用,国际电信联盟(ITU)的申请不可行。
相比之下,在欧盟,商标注册并不要求该商标已在商业中使用。不过,如果商标连续五年未使用,相关方可以以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
中国没有强制使用要求,但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
3. 美国、欧盟与中国对相似商标的不同处理方式
美国、欧盟和中国商标制度的另一项差异涉及近似商标。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员会主动驳回申请,若申请商标与已注册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同样会基于近似性主动驳回申请。
相比之下,欧盟知识产权局不会以商标与注册商标相似为由驳回申请。商标所有者有责任根据需要主动监控并反对相关商标申请。对大多数商标所有者而言,实际操作中必须与商标律师合作才能有效监控新申请。
4. 美国、欧盟与中国商标异议期的差异
在美国,标准异议期为30天。在此期间,利害关系方可对相关商标注册提出异议。该期限可申请延长,但仅限于申请延期的当事人可在延长期内提出异议。
欧盟的异议期为三个月,不可延长。中国的异议期同样为三个月。
当然,这并非欧美商标制度的全部差异,但希望这些差异既能说明两者制度的总体相似性,又能展现其各自的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