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在客户致电寻求帮助的情况并不少见——他们向某家公司追讨欠款时,却发现该公司刚申请了破产。虽然需要评估的因素众多,但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在破产程序中提出债权主张。无论欠款金额是1美元还是10亿美元,债权主张的基本流程并无二致。 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极少数例外情况外,将永远丧失追讨债务的权利。在不久前,债权申报还需手动填写债权证明表格并提交破产法院。但随着技术发展,如今许多司法管辖区已开通在线申报平台,您可通过该平台提交债权申报并上传必要证明文件。让我们从基础环节开始说明。
索赔截止日期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是否已设定债权申报截止日期。 在第7章破产程序中,第7章受托人将通知债权人团体债权申报截止日期的设定。通常受托人会等到确认存在可分配给债权人团体的资产后,才会设定该截止日期。否则该破产案件将被视为"无资产"案件,即不存在可分配给债权人的资产(因此无需提交债权申报)。 在第7章破产案件中,尽管《破产规则》规定自救济令签发之日起70日内提交债权申报即视为及时(《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3002(c)条),但根据我的实践经验,债权人通常会如上所述等待第7章受托人通知债权申报截止日期。
在第11章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通常会提交动议,请求设定债权申报截止日期(《联邦破产规则》第3003(c)(3)条)。若法院签发批准该截止日期的命令,债务人将通知债权人团体该截止日期及债权申报方式。
在第11章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例外情形之一是债务人已将该债权列入债权清单。 规则3003(a)(1)规定:"根据《破产法》第521(1)条提交的负债清单构成债权人债权有效性及金额的初步证据,除非该债权被列为争议性、或有性或未清算性债权。" 但如前所述,若债务人将债权列为"争议性、或有性或未清算"债权,债权人必须提交债权申报。此外,若债务人已"登记"债权人债权,但债权人对此存有异议(例如债权人认为应收金额更高),则债权人亦应提交债权申报。
债权证明
债权人获悉债权申报截止日期后,必须及时提交“债权申报书”。该申报书为简易表格,无需提供大量信息。点击此处查看官方债权申报书格式。但债权人提交申报书时,还应附上证明文件,以证实债权的依据及金额。参见《联邦破产规则》第3001(c)条。 例如:假设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10万美元贷款并以不动产作担保。当债权人申报10万美元债权时,应附上贷款协议、本票、信托契约或抵押契约(《联邦破产规则》第3001(d)条),以及任何其他证明债务及欠款金额的证据。
对债权申报的异议
债权申报提交后,后续流程如何?债务人有权对债权主张提出异议。根据《联邦破产规则》第3007条规定,若债务人因任何原因对债权人的主张存有异议,可提交异议书。债务人亦可提出"综合异议"。 《联邦破产规则》第3001(e)条。综合异议是对多个债权人提出的多个债权主张的统一反对。异议文件通常长达数页,阐明债务人立场的法律依据。 例如:债权申报未及时提交、债权存在重复申报、或债权申报案件错误。债务人将请求法院全部或部分驳回该债权。对债权人而言,综合异议中最关键的部分通常是列明债权清单及债权人的附件。若债权人未仔细审查综合异议,极易遗漏自身债权。
在法院驳回债权主张之前,债权人将有机会对债务人提出的任何异议作出回应。若债权人选择回应,该事项通常将转为破产法院的诉讼程序(称为"争议事项")。
若债务人未对债权人的债权主张提出异议,该债权主张即视为获准。参见《美国法典》第11编第502(a)条。这仅意味着债权人将有资格参与该类债权人整体分配的款项,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将自动获得其债权主张的全部金额。
以上仅是对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流程的基本概述——其中存在诸多曲折与细微差别。债权申报可能引发关于债权有效性的诉讼,若债权成立,则需进一步确定债权金额的准确性。若您认为债务人欠您款项,寻求专业破产律师的协助实为明智之举。单纯提交债权申报通常成本低廉且流程快捷。然而一旦引发诉讼,整个过程将变得极其繁琐且耗费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