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与合理使用
当《纽约时报》 起诉OpenAI 时,最吸引眼球的指控是 ChatGPT 有时会向用户输出《纽约时报》之前发表的全部或大部分文章。据广泛报道,OpenAI 指控《纽约时报》故意唆使 GPT 通过恶意 "操纵 "提示来 "转述"《纽约时报》的文章,甚至实际上指示 GPT 侵犯了《纽约时报》自己的版权。
未经授权向自己的付费用户大规模复制和传播受版权保护的文学作品,显然每次都是侵权使用。2024 年的人工智能也是如此,就像近 200 年前一样。当时,来自马萨诸塞州的杰出美国众议员查尔斯-温特沃斯-厄普顿牧师在自己近 900 页的两卷本著作中收录了 353 页乔治-华盛顿以前发表的信件,导致他在美国最高法院输掉了被广泛认为是第一起 "合理使用 "案件。
就《泰晤士报》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包括涉及照片和其他视觉艺术的案件)的案情和重要性而言,这种狭隘地关注人工智能对受版权保护作品完整副本的 "再生产 "是一种障眼法,它分散了我们对更细微、更重要的问题的注意力,如将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作为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输入进行合理使用,以及由人工智能制作或使用人工智能制作的表现性作品是否可以首先获得版权。
对教学的渴望
人工智能训练和测试模型对内容的胃口就像维斯特洛巨龙在一场大战后降落在满是绵羊的牧场一样贪婪。即使模型的提供者能够像 OpenAI 与 Reddit 和《时代周刊》那样达成交易,授权受版权保护的资料作为训练输入(详见本文章第一部分),但训练模型所需的数据量之大,使得与成千上万甚至上百万的版权持有者达成授权交易变得困难重重,因为这些版权持有者的在线内容可能会在他们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用于训练人工智能。
根据《版权法》第 107 条的规定,合理使用是美国版权法中的一项原则,允许在某些条件下未经许可有限度地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决定合理使用的因素包括(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商业性使用还是用于非营利性教育目的;(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 相对于整个受版权保护作品而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4) 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创意作品的转化性使用
在 安迪-沃霍尔视觉艺术基金会诉戈德史密斯案一案中,著名摄影师林恩-戈德史密斯(Lynn Goldsmith)起诉安迪-沃霍尔基金会侵犯版权。沃霍尔根据戈德史密斯享有版权的普林斯照片制作了一系列丝网印刷艺术品,这些作品在构图和色调上都有所变化。其中一幅名为 "橙色王子"的作品最终登上了《名利场》的封面,而戈德史密斯却没有得到任何归属或补偿。
只有第一个因素摆在最高法院面前,最高法院做出了支持戈德史密斯的裁决,认为《橙色王子》是对版权作品的商业使用,其 "目的和特征 "与原作相比没有充分 "转变",不构成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定义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到 "转换性 "使用;然而,它已成为当代合理使用法学的试金石--而且很可能成为以人工智能为中心的合理使用案件的最终法院意见的核心。
法院认为,"橙色王子 "的改变不足以构成合理使用,因为沃霍尔基本上创造了一种 "商业替代品",由原始照片的大部分组成,在与原始照片基本相同的市场中使用,目的也基本相同。相比之下,法院认为,像 2 Live Crew 乐队演唱的罗伊-奥比森(Roy Orbison)的 "漂亮女人"(1994 年一起合理使用案的主题)以及沃霍尔自己的标志性汤罐画作都具有足够的转换性,足以构成合理使用。就前者而言,因为说唱组合对歌曲的翻唱是一种模仿,足以在批评或评论原作的基础上创作出新的作品;就后者而言,因为这些画作的 "目的完全不同,是为了评论消费主义,而不是为汤做广告"。
基于非表达方面的转换性使用
沃霍尔案的判决紧随最高法院两年前在 "谷歌有限责任公司诉甲骨文美国公司案"(Google LLC v Oracle America Inc. 诉 Oracle America, Inc.该案涉及的是 "非表达性使用",而不是沃霍尔案中的 "创造性 "或 "表达性 "使用。甲骨文起诉谷歌侵权,理由是谷歌在开发安卓操作系统时使用了甲骨文11,000 多行Java API 代码。最高法院认为,通过为移动设备创建一个新平台,谷歌对最初为桌面应用程序设计的 Java API 进行了充分的再利用,从而构成了变革性合理使用。
在有关转化性合理使用的知名度较高的案例中,对 ChatGPT 等人工智能驱动型产品的未来合法性最有启示意义的,或许是 1997 年第二巡回法院判决的另一起谷歌早期案例。在 作者协会诉谷歌在作者协会诉谷歌一案中,法院认为谷歌将数百万本图书数字化以创建可搜索数据库的行为是一种变革性合理使用,因为它提供了数据挖掘和综合文本搜索等功能,这些功能与单纯阅读图书有着本质区别,可以说可以扩大数据库中图书的市场。
如何训练你的人工智能龙
在训练人工智能时,如果人工智能创造了明显新颖和与众不同的东西,那么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开发新的功能或应用可能会被视为具有变革性。但是,如果人工智能仅仅是复制或对原作品稍作修改,而没有增加实质性的新意义或价值,则不太可能被视为具有变革性。
当原创作品具有高度创造性时,法院通常更不愿意认定合理使用。要适用合理使用,所产生的人工智能产品必须以明显不同的方式利用原始创意作品,增加新的价值或效用,并且不会对原始作品的市场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