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与合理使用
当《纽约时报》 起诉OpenAI时,最受瞩目的指控是ChatGPT有时会向用户输出完整或基本完整的《纽约时报》已发表文章。 据广泛报道,OpenAI指控《纽约时报》蓄意通过"恶意操纵"提示词诱导GPT"呕吐" 其文章内容,甚至涉嫌直接指令GPT侵犯该报自身著作权。
未经授权地批量复制并向付费用户分发受版权保护的文学作品,显然每次都构成侵权行为。无论是在2024年人工智能时代,还是近两百年前——当时来自马萨诸塞州的杰出美国众议员查尔斯·温特沃斯·厄普顿牧师在其近900页的两卷本著作中,擅自收录乔治·华盛顿353页已出版书信,最终在美国最高法院败诉——该案被公认为美国首例"合理使用"诉讼。
就《纽约时报》案(及其同类案件,包括涉及照片及其他视觉艺术作品的案件)的实质意义与重要性而言,这种仅聚焦于人工智能"复刻"受版权保护作品完整副本的狭隘视角实属转移视线的策略。它使我们忽视了更微妙且关键的问题:例如将受版权保护的素材作为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输入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以及由人工智能创作或借助人工智能创作的表达性作品是否具备版权保护资格。
对指导的渴望
人工智能的训练与测试模型对内容的贪婪程度,堪比一场大战后降落在满是绵羊的牧场上的维斯特洛巨龙。 即便模型供应商能像OpenAI那样与Reddit、时代周刊等机构达成协议,获取版权材料作为训练素材(详见本文第一部分),但训练模型所需的海量数据,使得与成千上万甚至数百万版权持有者逐一签订授权协议变得难以实现——这些在线内容很可能在未经知情或同意的情况下被用于训练AI。
根据《版权法》第107条规定,合理使用是美国版权法中的一项原则,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未经许可有限度地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 判定合理使用的因素包括:(1) 使用目的与性质,包括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用于非营利性教育目的;(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 所使用部分相对于作品整体的数量与实质性;(4) 使用行为对受版权保护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创意作品的变革性使用
在 安迪·沃霍尔视觉艺术基金会诉戈德史密斯案一案中,著名摄影师琳恩·戈德史密斯以版权侵权为由起诉安迪·沃霍尔基金会。沃霍尔曾以戈德史密斯拍摄的王子肖像照为蓝本,创作了一系列丝网印刷艺术作品,这些作品在构图和色彩方案上均有改动。其中名为《橙色王子》的作品最终登上《名利场》杂志封面,却未向戈德史密斯署名或支付任何报酬。
最高法院仅审理了第一项因素,并作出有利于戈德史密斯的裁决,认定《橘色王子》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商业使用,其"目的和性质"与原作相比未达到足够程度的"转化",故不构成合理使用。
"变革性"使用在合理使用定义中未被提及;然而,它已成为当代合理使用判例法的试金石——并很可能成为未来围绕人工智能的合理使用案件中法院判决的核心焦点。
法院认为《橘色王子》缺乏足够的转化性而不能构成合理使用,因为沃霍尔基本创作了一件"商业替代品"——该作品包含原照片的大部分内容,且在与原作相同的市场中用于基本相同的目的。 相比之下,法院指出,诸如2 Live Crew乐队翻唱罗伊·奥比森的《漂亮女人》(1994年公平使用案件的焦点)以及沃霍尔标志性的汤罐头画作等作品,其改造程度足以构成公平使用。 前者因说唱团体对歌曲的翻唱具有足够的戏仿性质,通过批判或评论原作创造了新作品;后者则因画作"具有完全不同的目的——旨在批判消费主义而非宣传汤品"。
基于非表达性要素的变革性使用
沃霍尔案判决紧随最高法院两年前在 该案涉及"非表达性使用",而非沃霍尔案中争议的"创造性"或"表达性"使用。甲骨文公司以谷歌使用超过11,000行代码构成侵权该案涉及"非表达性使用",而非沃霍尔案中争议的"创造性"或"表达性"使用。甲骨文公司以谷歌在开发安卓操作系统时使用了其Java API代码逾11,000行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裁定,谷歌通过创建移动设备新平台,已充分改变了Java API的用途——该API最初设计用于桌面应用程序——从而构成具有变革性的合理使用。
在揭示ChatGPT等人工智能驱动产品未来合法性的高关注度案件中,最具启示意义的或许是另一桩更早的谷歌诉讼案——该案于1997年由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裁决。在 《作家协会诉谷歌案》案中,法院认定谷歌将数百万册书籍数字化以创建可检索数据库的行为构成变革性合理使用。该行为提供了数据挖掘和全文检索等功能,与单纯阅读书籍存在本质差异,且可被视为能拓展数据库内书籍的市场。
如何训练你的AI龙
在训练人工智能时,若该人工智能创造出具有显著新颖性和差异性的成果,则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开发新功能或应用程序可被视为具有变革性。然而,若人工智能仅对原作品进行复制或微小修改,且未增添实质性的新意义或价值,则很难被认定具有变革性。
法院通常对高度原创性作品更不愿认定合理使用。要适用合理使用原则,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必须以显著不同的方式利用原创作品,创造新的价值或实用性,且不得对原创作品的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