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合法化后的大麻商标

联邦合法化后大麻商标将何去何从?这个问题屡屡被提起,却始终没有明确答案(甚至连模糊的答案都没有)。一方面,随着大麻在联邦层面不再属于非法物品,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将能够为大麻产品注册商标。但除此之外,一切仍不明朗。

这到底是谁用的?

美国商标法的基石在于商业使用。若商标未在商业中使用,则不得注册。当两方使用相同商标发生争议时,先使用方将胜出,即使后使用方先完成商标注册

然而,商业使用必须合法。这意味着,就联邦商标注册而言,当前在大麻产品上使用商标并不构成商业使用。但当联邦合法化生效之日,此类使用根据联邦商标法构成商业使用。

如您所见,合法化日将成为众多大麻商标在商业领域首次使用的日期。对大多数品牌而言,这并非问题:事实上,在商标证书上标注合法化日似乎相当酷炫。

但如果两个不同品牌都在使用同一商标,会发生什么情况?先使用该商标的品牌能否主张在先权利?

在联邦合法化之前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可能不被计入

对于最后一个问题的诚实回答是——令人沮丧的是,我们尚不清楚。然而,一个非常相关的先例表明,先前的使用者可能不具备更强的主张权。在审查大麻商标申请时,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区分《2018年农业法案》颁布前后的商业使用行为。大麻如今的合法化,并不意味着《农业法案》颁布前的大麻相关活动也随之"合法化"。

若采用相同逻辑,商业用途时钟将在联邦合法化启动的瞬间开始计时——分秒不差。这很可能导致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首次使用日期完全一致。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可能会预见到这些问题并制定指导方针。然而,鉴于问题的本质,USPTO可能无法提出全面解决方案。 从申请人角度出发,依据谁先使用商标(即使当时使用行为不合法)或许是可行的方案,但从公共政策角度看存在弊端:若当时非法的行为反而使实施者获益,则可能助长当前及未来的违法行为。

在大麻联邦合法化后,非大麻产品的商标注册是否会有帮助?

商标权与特定商品及服务紧密相连。人们常误以为品牌方"拥有"商标权,但这种理解并不完全准确——尤其不能因此认为品牌方对特定词语、短语或标识拥有排他性权利,无论其使用方式如何。

最近去纽约旅行时,我在祖克贝果熏鱼店品尝到一款绝妙的贝果。若我回到西雅图后决定开一家名为"祖克"的贝果店,这将侵犯祖克的联邦商标权(更准确地说,是商标注册方BCN食品公司的权利)。 但若我开设名为"祖克家具"的家具店,则几乎肯定不构成对祖克商标的侵权。

同样地,若某大麻品牌为其服装周边注册商标,其商标保护范围不会延伸至其他产品。由此可知,当美国专利商标局开放大麻产品商标申请服务窗口时,大麻品牌为非大麻产品注册的商标也未必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

话虽如此,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面临同一商标的两份竞争性申请,最终仍可能考虑其他产品的注册申请。若采取此举,其亦可能评估大麻与这些其他产品之间的关联性。现有司法判例可能产生类似结果(或可能确立新判例)。

设想这样一种情景:两个品牌使用相同的商标。其中一个品牌将该商标注册用于手提袋和棒球帽,而另一个品牌则将相同商标注册用于大麻预卷烟。我们并非断言这种情况必然发生,但美国专利商标局或法院是否更应重视后者的注册呢?不过最终结果如何,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联邦层面的大麻合法化或许无法解决所有商标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大麻品牌在注册商标时面临两大障碍。其一是《管制物质法案》(CSA),该法案规定四氢大麻酚含量超过0.3%的大麻属违禁品(并归类为大麻)。 另一障碍是《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该法案基于安全考量将特定大麻产品定为非法。若合法化仅涉及解除CSA禁令,大麻品牌仍无法注册描述FDCA下非法产品的商标,例如工业大麻CBD食品和饮料。

那该怎么办呢?

鉴于联邦合法化后局势存在固有不确定性,目前尚无万全之策可确保提前注册商标。但遵循某些商标注册基本原则对大麻品牌大有裨益,甚至可能带来重要优势。品牌方在制定品牌决策时,不应预设合法化前的商业使用毫无价值(尽管实际可能如此)。从实际操作层面而言,应确保完整记录商业使用证据。

品牌方还应考虑通过注册周边商品(如纪念品、吸烟器具及培训课程)来扩大商标保护范围。此类商业用途的合法实践,可能成为未来处理大麻商标问题的重要考量因素。 品牌方还需针对美国专利商标局及法院可能采取的立场进行模拟演练。例如,当非大麻产品的注册权重被纳入考量时,这些产品与大麻的关联性可能成为关键变量。品牌在制定商业计划时,不应忽视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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