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ris Sliwoski 乔纳森·本奇和 Arlo Kipfer 再次坐下来,探讨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及其创建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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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的人们纷纷发起或加入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却未曾深思DAO结构中潜在的法律实体影响。这些基础性问题需要由DAO的组织者、开发者、成员和投资者共同探讨并确定。“管辖权套利”是一个新兴的专业术语,用于描述这一过程——即根据DAO的成员构成、目标和资源,确定哪种结构最适合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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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纳森·本奇 00:06

Arlo,欢迎回来。这是我们关于DAO的第二期视频。在上期视频中,我们简单讨论了针对DAO所有者、DAO创建者或DAO管理团队的一些初步问题,以及他们在明确使命、愿景以及决策参与者方面应重点考虑哪些方面。现在,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是:我们应该从DAO开始吗? 还是应该先建立一个法律实体?我们能否在这些结构之间自由转换?你知道,我认为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很多DAO成员甚至根本不会考虑法律实体,他们也不在乎法律实体。但作为律师,你和我都清楚,无论你愿不愿意,法律实体都会找上门来——至少在美国法律下,默认形式就是合伙企业。 而你并不想成为合伙企业。所以,如果你有一群朋友找你,说:“阿罗,我们有个绝妙的主意,想创办一个DAO,最好的起点是什么?”你认为哪种方式更合适?

 

Arlo Kipfer :08

嗯,正如他所提到的,我们的许多客户和潜在客户在未考虑法律实体的情况下就已经启动了DAO,而这就是我们能够帮助他们应对的现实情况。 但如果有人像你所说的那样来找我,表示:“我们正在考虑建立一个DAO,我们有这个构想,有这个方向,也有这个社区,感觉可以实现,我们是应该直接启动,还是先成立一个法律实体?”我会告诉他们,如果可以选择的话,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启动DAO并不是一个明智之举。 我的意思是,正如你提到的,在普通法体系下,无论是美国、其他普通法国家,还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只要人们为特定目的聚集在一起,就会形成普通合伙、民事合伙,或是某种未注册的社会团体。这类结构通常未在政府注册。 因此人们误以为必须向政府注册才会有法律责任或法律关联。实际上,正如你所知,只要是多人联合起来,成员(可能是开发者)或出资开发的公司就面临无限连带责任。你肯定不愿主动让自己陷入无限连带责任的境地,尤其是当其他参与者对你而言可能是匿名的,或者你根本不了解他们。 因此,我们通常的建议——也是我个人的建议是:我们需要进行“管辖权选择”,即探索哪些类型的法律实体能够有效包裹DAO。 我曾听过一个非常贴切的说法,那就是需要进行“管辖权套利”。这意味着根据DAO的性质——比如是否设有金库、是否包含协议或治理模块——将DAO的不同部分进行隔离,然后进行“管辖权套利”,不断寻找最合适的司法管辖区。 例如,在离岸地区,比如马绍尔群岛,就在今年2月,也就是上个月,他们刚刚签署了《非营利公司行动法案》。马耳他已经为DAO建立了法律框架。我听说在瑞士,如果只是运营一个协议,而不涉及金融产品,那那里的协会形式非常合适。 在爱沙尼亚,你可以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成立代币发行实体,获得监管意见并与监管机构沟通。如果你在亚洲,可以利用一些面向亚洲的司法管辖区,比如新加坡,也许还有香港,选择真的很多。 待该实体(或多个实体)成立后,便可将其转型为DAO。正如我之前所说,DAO类似于一种治理机制,它如同一个大脑,既能控制所有实体,又能让你以我们所说的“高度协作”方式来管理该集团的治理事务,这正是DAO的一大创新特色。

 

乔纳森·本奇 04:10

而且我认为,当我们与提出这类问题的客户合作时——也许他们本身并不是一个DAO——就在上周,我刚和一家根基非常稳固的公司进行过交流,他们没有债务,收入可观,商业模式成熟且经过验证。恕我直言,他们当时正计划进行一笔收购。他们说:“你知道,传统的资本市场对我们没有吸引力。我们无法从风投公司那里获得理想的交易和条款。” “我们考虑过,或许可以设法将这笔交易‘DAO化’。”于是我们探讨了使用传统实体与将其“DAO化”的差异,以及如何在加密货币市场中进行推介——看看谁愿意支持这样一家拥有成熟商业模式、并准备带着其业务成果进军新司法管辖区的公司。 对我来说,当我思考是否要加入一个DAO时——如果你看看Discord,那简直像纯粹的疯狂——相比之下,加入一家由一两个或三个所有者掌控、拥有成熟业绩且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传统公司,显然更有吸引力。 他们希望吸引更广泛的人群参与其中,共享收益。从我的角度来看,我肯定会选择后者,而不是选择一个未经验证、领导层存疑、治理模式可能不完善、协议机制可能缺失的项目。

 

Arlo Kipfer :38

没错。另外,如果你选择成立一家实体,而且这家实体是在某个司法管辖区已经设立好的,那么你就可以利用一些默认规则——毕竟你的合同或组织文件可能无法涵盖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 众所周知,像智能合约这类工具本应具有不可篡改性。至少在目前,当你有这些默认规则作为后备时,这确实有助于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

 

乔纳森·本奇 06:12

我觉得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司法管辖区都在努力应对这个问题,对吧。 我的意思是,爱沙尼亚能成为先行者之一确实很有意思,我也听说新加坡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情况都不错。许多离岸司法管辖区都在努力尽快修订其税法、公司法等法规,以抓住这一机遇,因为这已是众所周知的话题。 因此,我们的工作仍将是持续关注这些司法管辖区,并评估哪些最具吸引力。当然,对于我们及我们的美国客户而言,当美国默认规则适用时——前几天我刚和一些DAO成员讨论过,无论您设立何种类型的实体,美国管辖权何时适用的问题。 例如,如果你拥有一家美国公司,或者拥有一家外国公司,但其50%以上的业务在美国开展,或者50%以上的股东、所有者或参与者在美国,那么你默认可能被视为美国公司,而有些人并不想处理这种情况。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更具创造性的方法,稍微绕过这一限制,至少提供一种合理的解释,说明为何这些国际数据或国际集团不应受美国管辖。所以这虽然复杂,但确实可行。这也是我一直向大家强调的。 这是可行的。虽然很复杂。而且,情况确实在不断变化。在我们结束之前,关于这个想法——究竟是走传统公司路线,还是在传统公司模式下保留一定灵活性——您有什么最后的见解吗?

 

Arlo Kipfer :47

不,我的意思是,除了你还没开始行动的情况外,不妨找人商量一下如何找到合适的实体——无论是你所在的居住国境内,还是离岸地区,都要把这事理顺,因为正如我所说,关键在于责任问题。只要把这事搞定,你就不会签署什么协议或参与什么项目,以免日后给自己招来麻烦。

 

乔纳森·本奇 08:11

太棒了。谢谢,阿罗。我们很快再聊。非常感谢。

 

Arlo Kipfer :15

好的。谢谢,乔纳森。